本案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
一、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67742.62元;
二、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間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710.59元;
三、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475.26元;
四、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維權而支付的律師費5000元。
上述金額合計:91928.47元
答辯書
答辯人(被申請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錦浩,廣東行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申請人):張三,女,200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湖南省xx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對深圳市福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深福勞人仲案【2023】xxxx號申請人張三與被申請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答辯如下:
一、2022年7月8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畢業實 習關系,并未建立勞動關系,理由如下:
首先,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證明,申請人系海南xxxx技術學院的學生,培養方式為全日制,畢業時間為2023年7月1日。因此,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2條“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基于2022年7月8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申請人系在校學生的身份,故其與被申請人在該期間并未建立事實勞動關系。
其次,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海南xxxx技術學院畢業實習協議書》和證據3《海南xxxx技術學院畢業實習鑒定表》進一步印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2022年7月8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并未建立勞動關系,而是畢業實習關系。
因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2022年7月8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不受勞動法的調整,不存在勞動關系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二、被申請人不應支付申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間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710.59元,理由為: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以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職工須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才享受帶薪年休假。而如上所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1日才正式建立勞動關系,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系畢業實習關系。由此,自2023年7月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時起至雙方的勞動關系于2023年10月8日解除之日,申請人尚未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故其不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
三、被申請人不應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475.26元,理由為: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5證明,申請人在畢業實習期間即存在經常性上班遲到的情況,且經常遲到一小時之久。在2023年6月16日的微信聊天記錄(見第17頁)中,已經明確提示申請人上班遲到是紀律問題。但考慮到申請人處于畢業實習期間,被申請人給予申請人一定的包容度,故而在2023年7月1日申請人正式畢業以后,被申請人仍然留用申請人在其公司工作。然而,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6證明,申請人在畢業成為正式員工以后,仍然存在經常性上班遲到的情況,2023年8月17日竟然上班遲到近半個小時,導致再次出現學生在教室等待老師的尷尬局面,影響極其惡劣。為此,在2023年8月17日的微信聊天記錄(見第21頁)中,已經提前向申請人申明:“如遲到或早退,……常犯例的會解除合約。”且也正因如此,被申請人于同日開始實行上下班刷卡的辦法。但之后的刷卡記錄(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7)顯示,申請人仍然存在經常性遲到的問題。鑒于申請人經常上班遲到,次數較多,情節嚴重,且屢教不改,已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八十九條“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并非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申請人在本案中提出的相關請求明顯缺乏依據,請求貴委依法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以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福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被申請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本案最終的裁決結果為:
一、被申請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張三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7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7490.71元;
二、被申請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張三律師代理費430.85元。
相關鏈接:本案《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