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4日,有網友發視頻稱,深圳某律師(以下稱“甲律師”)因未通知一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楊某某)繳納訴訟費,導致案件按撤訴處理,于是楊某某以違約為由起訴甲律師所在的律所(以下稱“A律所”),最終法院判A律所向楊某某賠償損失1474487.88元,并返還律師費15000元及支付相應利息。
事情發酵以后,該事件無疑像是在律師圈里投下了一顆重磅炸彈,用地動山搖來形容也毫不為過。當然,律師同行們在兔死狐悲、噤若寒蟬之余,基本上都認為法院判決不公或者缺乏依據。故在此事先說明一下,筆者的看法可能和大多數律師同行有所不同,但絕非為了標新立異、博人眼球。畢竟,筆者可是專門做勞動法的律師啊,如果今天在這種筆者自身非常容易遇到的問題上故意給同行踩上一腳,那么,難道不擔心本文所寫的東西,將來被委托人反過來利用對付自己嗎?但是,法學雖不如理科、工科的學科那般,通常能夠推導出唯一的結論,但至少也是有一條相對客觀的標準的。我們作為法律人,需要做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去推導出一個相對正確的結果,而絕不應立場先行,黨同伐異。尤其是作為律師,我們手中不掌握任何公權力,如果再不能以理服人,那我們說的話,有誰會聽?
回到這起事件上,筆者總的分析意見是,A律所被判賠償147萬元有可能過重,法院對于損失的認定可待商榷,但A律所被判決承擔遠高于其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的巨額賠償,則真的一點也不冤。
首先,律師同行們普遍認為法院對于楊某某向A律所索賠的案件的判決結果明顯處理錯誤的主要理由在于,程序權利不等于實體權利,訴訟請求不等于勝訴結果。也就是說,在勞動爭議案件當中,楊某某作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請求支付1445596.55元的銷售業績提成和125671.5元的經濟補償金,不代表這是司法機關一定會支持的金額。同時,楊某某主張了1571268.05元(1445596.55+125671.5)的費用,而勞動仲裁委僅支持了96780.17元,恰恰說明其中大部分訴請是可能無法獲得支持的。此外,勞動爭議案件按撤訴處理,根本就沒有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院的審理,那你法院又憑什么認定楊某某應獲得一百多萬的費用呢?基于此,律師同行們認為,即使A律所違約,但這楊某某訴請的一百多萬元也不應被認定為《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該案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應適用《合同法》),進而不應直接認定楊某某的損失數額就是其所請求的金額(訴請金額1571268.05元-仲裁已支持的金額96780.17元=損失1474487.88元)。
對于律師同行們的上述觀點,筆者部分贊同,部分不贊同。的確,訴請的金額不等于司法機關最終會支持的金額,這不僅是法律人所共知的常識,作為專門判決案件的法官,更是應該比誰都清楚。尤其是勞動爭議案件,因為無論請求多少金額,勞動仲裁階段都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費的,而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費一律是10元,因此,很多勞動者請求的金額會虛高,這是普遍現象。現實中,最終裁決或者判決的金額只是請求金額的一半甚至更低的情況,比比皆是。在此情況下,法院竟然將楊某某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訴請的1571268.05元,在扣除仲裁裁決書支持且已經實際執行的96780.17元后的金額1474487.88元,直接認定為是楊某某遭受的損失,從而將此確定為A律所應當承擔的賠償款,顯然是有失公允的。道理很簡單,姑且不論勞動仲裁委只支持96780.17元的處理是否適當,只問法官們一句話:他們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哪一件是原告訴請的金額在仲裁階段全部或者部分未獲支持,而最終能在法院的訴訟程序中獲得百分百的支持的?這樣的情況,自筆者執業以來從未見過,也幾乎不可能發生。
然而,由于未繳訴訟費導致按撤訴處理,進而導致楊某某在不服裁決結果的情況下無法通過訴諸訴訟程序獲得救濟,卻也是不爭的事實。誠然,程序權利不等同于實體權利,但作為法律人應該比普通人更明白,程序權利往往比實體權利更重要,因為“沒有救濟,便沒有權利”。或許,法院即便受理了楊某某的起訴,最終可能也還是按照裁決結果進行裁判,而且就筆者辦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經驗而言,這種可能性非常大(詳見文章《勞動爭議案件一審改判率的統計數據證明:一定要打好勞動仲裁》)。但是,楊某某喪失了程序權利,也就徹底失去了改變仲裁結果的可能性,而且基本上再無其他救濟途徑了。“法院都沒審那個勞動爭議案件,怎么能確定楊某某的訴請應否獲得支持”“仲裁既然沒支持,憑什么認定為是當事人的損失”——這些能作為A律所的抗辯理由嗎?筆者認為不能。因為仲裁不支持,當事人還有到法院翻案的機會;而該勞動爭議案件之所以沒能進入法院的審理程序,不恰恰是由于代理人的過失導致的嗎?不管仲裁裁決的結果如何,也不管如果法院受理了最終的判決結果為何,既然是由于代理人的過失導致當事人徹底喪失了“翻案”的機會,那么代理人就要承擔責任。
其次,令律師同行們噤若寒蟬的主要原因,是說甲律師已經提醒楊某某繳費了,但苦于沒有證據,難道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還要隨時隨地注意錄音嗎?
關于這一點,筆者最不能茍同,原因在于,如果是甲律師代理楊某某向法院立案的,一般情況下,法院都會通過深圳移動微法院(微信上的一個小程序)送達相關文書。因為這些都是電子文書,所以筆者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只要收到深圳移動微法院的通知,就會第一時間把所有文書通過微信發送給當事人,這樣絕對不會留不下記錄。當然,有人可能會說,每個律師辦案的習慣不一樣,豈能要求每個人都和你一樣?但不要忘了,律師保留證據的意識本來就要比普通人高一些,更何況律師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非常微妙,保留溝通的相關證據是極其必要的,而微信聊天記錄是最方便也是最不令人反感的保留證據的形式。再者,如果連自己與當事人溝通交流的相關記錄都不注意保留,那還能指望這位律師干什么呢?還談什么防控職業風險?甚至很多時候,筆者為了留下記錄,會故意選擇通過微信給當事人發信息的方式進行告知或溝通,以便將來有證可查。因此,如果甲律師拿不出提示楊某某及時繳納訴訟費的證據,即使客觀上甲律師真的提醒過了,被判承擔賠償責任也真的不冤。
這里再多說一句,由于法律服務的專業性,其實已經給我們律師操作失誤留出足夠的空間了。請律師同行們捫心自問,哪一位律師敢說自己辦理案件從來不存在失誤?只不過有的失誤大、有的失誤小,有的失誤明顯、有的失誤隱蔽,有的失誤會造成嚴重后果而有的不影響結果罷了,但基本上都會存在失誤。筆者在辦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過程中,就經常會遇到對方律師存在失誤的情況——比如粗心大意提交了一份對我方明顯有利的證據。這種情況下,要么當事人根本不知情,要么很難追責,因此,現實當中,律師被當事人追責的情況真的并不多見。由此而言,客觀上留給我們操作失誤的空間,真的已經足夠大了。在此情況下,如果是由于自己犯了那種極明顯、極低級的錯誤從而被當事人抓住把柄甚至索賠,那又能怨得了誰呢?
最后,律師同行們普遍感到不公平甚至憤憤不平的原因在于,A律所明明只收了楊某某15000元的律師費,卻竟然要承擔147萬余元的賠償款,認為這也太不相稱了。
對此筆者的看法是,無論是律師還是社會上其他的服務行業,在承擔責任時都不是以自己收取的服務費為限的。就合同法的“填平原則”而言,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是看其違約行為給相對方造成了多大的損失,而不取決于其收取了多少的對價。
至于如何確定楊某某遭受的損失,筆者認為,最好當然是在審理委托合同糾紛案件時,對之前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楊某某提出的請求應否獲得支持進行審理,在此基礎之上確定“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進而認定損失賠償額。不過,這只是一種理想狀態,現實當中恐怕法官很難做到如此“明察秋毫”,還去對勞動爭議這個案中案進行審理一遍。因此,可能比較符合大家心理預期的處理結果是,甲律師未能舉證證明自己已提示當事人楊某某及時繳納訴訟費,導致按撤訴處理,確實存在過失,同時考慮到,楊某某請求的費用即使進入訴訟程序也未必能全部獲得法院的支持,故在此情況下,由法院酌情認定楊某某的損失,確定一個比較中間的數額,這樣是比較合理的。
這也就是為什么筆者在文章開頭中說——A律所被判賠償147萬元有可能過重,法院對于損失的認定可待商榷,但A律所被判決承擔遠高于其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的巨額賠償,則真的一點也不冤——的原因所在。不得不說,法院這樣按照楊某某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訴請的金額頂格判A律所承擔賠償責任,難免不讓人有他們之間是不是有私人恩怨的聯想……
誠然,這樣的判決結果,對于A律所和甲律師來說毫無疑問是禍事,甚至可以說是無妄之災,但對于整個律師行業來說卻有可能是好事。一方面,這起事件給整個律師行業敲響警鐘,必定能使律師們增強風險意識、提高注意義務。另一方面,有了這么一個巨額賠償的案例,我們律師、律所代理一個案件要擔著那么大的干系、如此大的風險,那未來再接新的案件時收費高一點,不就具有合理性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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