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勞動爭議案件,我們常常戲稱是實行“三審終審制”。這是因為,除了“一裁終局”和“一審終審”的情形以外,一個勞動爭議案件要經過仲裁、一審和二審程序,才能窮盡訴訟程序拿到一份終審判決。雖然嚴格來講勞動仲裁程序不算是一個審級,但打過勞動仲裁的人都知道,勞動仲裁程序和法院的一審程序幾乎沒有區別,立案、舉證、調解、開庭、裁判等流程,在勞動仲裁階段走了一遍之后,到了法院一審程序中還要再走一遍。這里我們姑且不去討論制度設計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仲裁的前置程序的意義何在,客觀事實就是,普通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勞動爭議案件,則必須要經過仲裁的前置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能啟動一審程序。很明顯,勞動爭議案件比普通民事案件多了一個審理程序。
客觀地說,多了一個審理程序,是會增加勞動者的維權成本的。道理很簡單,如果一個普通民事案件是兩審終審,而一個勞動爭議案件卻多出了一個審理程序,那無論是從時間成本還是從金錢成本上說,勞動者的負擔和成本都只會增而不會減。于是為了減少自己的成本支出,很多勞動者在勞動仲裁階段會選擇不請律師或者選擇免費的援助律師。這本身并沒有什么問題,問題出在,很多人是抱著這樣一種想法的:勞動仲裁先打打看是什么情況,如果結果不好,到了法院再拼盡全力去把結果掰過來。這里可以負責任地說,這樣的想法是極其錯誤的。
雖然在理論上講,勞動仲裁委如何認定、如何裁決,法院是可以不予理會的,完全可以根據在案的證據重新查明和認定事實,并依據法律規定獨立作出判決。可我們多年的辦案經驗卻是,仲裁裁決書的認定結論和裁決結果,會起著“定調子”或者“帶風向”的作用。一旦仲裁裁決書中對事實如此認定、對案件如此處理,根據經驗,法院很大可能就會全盤接過來,進而也是如此認定事實、如此作出裁判。
當然,這只是我們多年辦理勞動爭議案件形成的感覺,是不是靠得住,還要進行一些相對科學的論證。為此,筆者對2023年度深圳地區公布的207份勞動爭議案件民事判決書進行了統計和匯總,結果證明,筆者的上述經驗和感覺是完全正確的。
首先說明,筆者是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中查找判決文書的,選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勞動爭議”“2023年”“判決書”的搜索條件,一共有233份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207份,二審判決書26份。由于二審判決書中沒有列明仲裁裁決結果,從而無法判斷一審判決結果與仲裁裁決結果是否一致,因此再把二審判決書去掉,總計裁判文書207份。經逐篇查看后,得出如下統計結果:
|
維持裁決結果 |
對裁決結果改判 |
僅調整裁決金額 |
勞動仲裁委不予受理 |
無法 判斷 |
合計 |
數量 |
143 |
28 |
17 |
6 |
13 |
207 |
占比 |
69% |
14% |
8% |
3% |
6% |
100% |
解釋一下:
1、上表所列“維持裁決結果”的項目,是指一審判決結果與仲裁裁決結果完全一致的情形。
2、上表所列“對裁決結果改判”的項目,是指一審判決對于請求事項作出了與仲裁裁決書截然相反的裁判結果的情形。例如,仲裁裁決支持了申請人的某項請求,而一審判決改為支持本案原告的請求,相當于駁回了仲裁階段的申請人的該項請求,或者仲裁裁決未支持申請人的某項請求,而一審判決支持了該項請求。
3、上表所列“僅調整裁決金額”的項目,是指一審判決支持的請求事項與仲裁裁決基本一致,只是在具體金額的計算上有所不同。
4、上表所列“勞動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項目,是指由于不符合立案條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從而申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形。在該種情形下,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并未對案件作出實體處理,故無法進行比對。
5、上表所列“無法判斷”的項目,是指在判決書中并未列明仲裁裁決結果,故此也無法進行比對。
不知道大家看到上表中“維持裁決結果”一項的占比將近七成,是一種什么樣的感覺?或許會覺得也不是很高吧!如果這樣覺得,那只能說大家還不是很清楚其中的很多情況,容筆者細細道來!
首先,“僅調整裁決金額”一項,其實也屬于對裁決結果沒怎么改動,因為只有支持或者駁回某個請求事項,才會對當事人的實際利益產生較大的影響。例如仲裁裁決駁回了勞動者關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之后在一審階段獲得了支持,或者仲裁裁決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最終一審判決支持了用人單位的請求,判決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該項費用,毫無疑問,這些情形下即使相關請求所涉金額并不是很大,但卻是判斷當事人一方是勝訴還是敗訴的重要標準。而如果只是調整一下金額,尤其是在較小的幅度內調整金額,那可以說還是相當于維持了仲裁的裁決結果。因此,如果將這項的占比也加在“維持裁決結果”的項目中,那可就接近于八成了。
其次,在統計“對裁決結果改判”一項的數據時,筆者是按照一條客觀的標準進行匯總和統計的,即只要一審判決支持或者駁回的請求事項與仲裁裁決結果相反,那就統計在該項目中。然而,這里面的不少情形,卻并非是一審判決對仲裁裁決認定結果的否定。例如,有幾份判決是仲裁裁決認為報銷款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從而不予處理,最終由法院對該事項作出處理的情況。也有的是仲裁階段沒有要求支付保全費的請求事項,到了法院一審階段產生了保全費,從而增加了要求支付保全費的請求,最終由法院作出處理的情況。如果把這些情形也剔除掉,那真正是一審判決對仲裁裁決進行實質性否定的情況,還有多少呢?
此外,在由于未列明仲裁裁決結果從而導致無法作出判斷的13篇文書當中,筆者相信其中定有超過三分之二(4%)是屬于“維持裁決結果”的情形。同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6個案件,假設其作出了實體處理,筆者相信其中有三分之二(2%)也會是“維持裁決結果”的情形。因此,綜合下來,一審判決對于仲裁裁決并未進行實質性改判的,應該要接近于九成。
不知道處理過勞動爭議案件的人,在代理一審階段時會不會產生這樣一種感覺:敲鑼打鼓,煞有介事地張羅、忙活半天,最后拿到的是一份基本和仲裁裁決的裁決結果一模一樣的判決書(理由可能稍有不同,或者只是換一種說法)?而在查看那207篇判決書的時候,筆者最大的感觸就是,長長的一篇判決書,論述了半天,當看到最后的判決結果時,發現和仲裁裁決結果是一模一樣的!
應該說,筆者所做的上述統計只能算是抽樣統計,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對更多的判決書進行查看和統計,看看統計結果與筆者本文所列的數據是否一致。但筆者相信,應該還是差不多的。而這是不是深圳特有的現象呢?只能說,在同一種體制下,全國各地的情況應該是大同小異,只是程度不同罷了。至于背后的原因是什么,簡單來說,很重要的原因是仲裁裁決的認定結論和裁判結果會起著“定調子”或者“帶風向”的作用,而之后法官審理案件卻多像是流水線作業那樣。限于篇幅,這里就不做展開了。本文重點是想通過真實的統計數據告訴大家一個道理:對于勞動爭議案件,一定要打好勞動仲裁。雖然仲裁階段輸了,我們在一審甚至二審都還有翻案的機會。但事實證明,在仲裁階段獲得什么樣的結果,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勝敗已定。一方面,如上表的數據顯示,法院改判的可能性是比較小的;另一方面,如果仲裁階段輸了,之后想要在一審階段翻案,可能要花上幾倍乃至于十幾倍的功夫和力氣。與其如此,為什么不在仲裁階段全力以赴打好第一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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