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建立用工管理臺賬的情況
(一)規章制度
序號 |
行政處罰項目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自由裁量標準 |
1 |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三十日內改正,并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統一 |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
對用人單位處以警告 |
2 |
用人單位未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并書面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 工資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項: (一)工資的分配形式、項目、標準及其確定、調整辦法; (二)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及支付辦法; (四)工資的代扣、代繳及扣除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查詢有關工資支付制度的內容。 |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的。 |
一般 |
用人單位未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依法改正,工資支付制度仍缺失《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應有項目的。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5000元 對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1000元 |
嚴重 |
未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制定工資支付制度的。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對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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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復處分。 實施處分后的月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區最低工資標準。 |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五日內退還超過規定處分金額的部分;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件一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統一 |
用人單位違反《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經責令在5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 |
以每件1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4 |
用人單位未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 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的; |
一般 |
用人單位未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經責令限期改正后部分整改,但逾期未全部依法改正,工資支付臺賬仍缺失《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應有項目的。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5000元 對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1000元 |
嚴重 |
用人單位未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作整改。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對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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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人單位未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依法建立相關臺賬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以下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各種用工信息: (一)職工名冊。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和被派遣勞動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等內容。 (二)錄用登記。包括入職登記表、勞動者身份證件復印件等。 (三)工時臺賬。包括打卡記錄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 (四)工資臺賬。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的發放情況,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以及應發工資項目和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臺賬。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建立、保存相關臺賬,或者偽造相關臺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用人單位未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建立相關臺賬,經責令已改正,已按規定建立相關臺賬。 |
不予處罰 |
一般 |
用人單位未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建立相關臺賬,經責令改正后部分整改,但逾期未全部依法改正,臺賬仍缺失《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應有項目的。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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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未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建立相關臺賬,經責令改正后,逾期未作整改。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20000元 |
(二)用工臺賬
序號 |
行政處罰項目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自由裁量標準 |
4 |
用人單位未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 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的; |
一般 |
用人單位未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經責令限期改正后部分整改,但逾期未全部依法改正,工資支付臺賬仍缺失《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應有項目的。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5000元 對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1000元 |
嚴重 |
用人單位未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作整改。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對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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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人單位未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依法建立相關臺賬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以下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各種用工信息: (一)職工名冊。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和被派遣勞動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等內容。 (二)錄用登記。包括入職登記表、勞動者身份證件復印件等。 (三)工時臺賬。包括打卡記錄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 (四)工資臺賬。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的發放情況,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以及應發工資項目和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臺賬。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建立、保存相關臺賬,或者偽造相關臺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用人單位未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建立相關臺賬,經責令已改正,已按規定建立相關臺賬。 |
不予處罰 |
一般 |
用人單位未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建立相關臺賬,經責令改正后部分整改,但逾期未全部依法改正,臺賬仍缺失《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應有項目的。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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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未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建立相關臺賬,經責令改正后,逾期未作整改。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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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用人單位偽造相關臺賬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以下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各種用工信息: (一)職工名冊。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和被派遣勞動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等內容。 (二)錄用登記。包括入職登記表、勞動者身份證件復印件等。 (三)工時臺賬。包括打卡記錄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 (四)工資臺賬。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的發放情況,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以及應發工資項目和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臺賬。 用工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職工名冊、錄用登記應當至少保存至勞動者離職后兩年。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建立、保存相關臺賬,或者偽造相關臺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一 |
用人單位偽造《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臺賬。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
8 |
用人單位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建立職工名冊,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用人單位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建立職工名冊,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職工名冊缺失應有項目1-2項。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2000元 |
較重 |
用人單位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建立職工名冊,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職工名冊缺失應有項目3-5項。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11000元 |
||||
嚴重 |
用人單位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建立職工名冊,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編制職工名冊、或職工名冊缺失應有項目6項以上。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