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勞動保障主辦監察員規定》的通知
粵勞社辦〔2005〕330號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局、社保局):
現將《廣東省勞動保障主辦監察員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廳勞動監察處反映。
廣東省勞動保障主辦監察員規定
第一條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員執法行為,提高勞動保障監察效能,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主辦監察員是指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指定,全面負責一宗勞動保障監察具體案件的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并組織實施和跟蹤,并直接對辦案質量負主要責任的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
第三條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建立健全主辦監察員制度,加強對主辦監察員的培訓和考評,不斷提高主辦監察員的政治、業務素質,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可以同時指定若干名協辦監察員。協辦監察員是指從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中選派,協助主辦監察員做好案件的詢問記錄、證據收集、案情分析和跟蹤落實等事務性工作的人員,是案件質量的第二責任人。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還可以委托下設的科、組負責人指定本科、組的勞動保障監察員為案件的主辦監察員和協辦監察員。
(三) 勞動保障監察業務能力較強,具有獨立辦案和處理勞動保障突發事件的能力。
(二) 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獨立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三) 在權限規定范圍內作出當場處罰決定。發出限期整改指令;
(四) 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 負責案件調查取證和處理過程中各項工作的組織、協調、指揮;
(五) 負責具體組織對案件的分析評議,提出并擬定案件的處理意見;
(六) 負責跟蹤落實違法違規用人單位的整改情況和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協辦監察員應當積極主動配合主辦監察員開展工作,并有權對案件提出個人處理意見。
協辦監察員與主辦監察員意見不一致的,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仍不一致的,由主辦監察員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定,但必須說明不予采納協辦監察員意見的理由。
第九條主、協辦監察員經指定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須及時重新指定:
(一) 主、協辦監察員提出回避,或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并經批準回避的;
(二) 辦案過程中嚴重失職或存在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監察機構負責人認為不宜再繼續辦理該案的;
(三) 因身體或工作調動等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繼續辦理該案的。
重新指定后,原主、協辦監察員應及時將案件有關材料全部移交給新主、協辦監察員。不及時移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其法律、行政責任。
第十條違反《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再擔任主辦監察員;被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主辦監察員。
第十一條違反《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錯案追究責任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被依法追究錯案責任制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擔任主辦監察員。
第十二條被當事人投訴累計二次以上,并經查屬實,個人主觀上確實有過錯的或辦理案件措施不當,故意瞞報或不及時請示,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監察機構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
第十三條建立健全案件質量考核評議制度,考核評議結果應作為對監察員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考核評議采取定期考評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由上級或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組織有關人員進行。
定期考評是指對主、協辦監察員辦理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過程中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實行年度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突出對辦案質量、錯案比例、辦案數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敗訴比例等辦案實績的考核。
不定期抽查是指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對主、協辦監察員經辦的在一定時間(月、季、半年)內的案件進行考核評議。
第十五條連續或累計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調離勞動保障監察崗位。
案件質量有假疵,但未達到錯案責任追究的,由監察機構負責人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待崗培訓。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部門或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建立和完善對主、協辦監察員的有關獎勵制度,在評優評先、提拔使用、培訓深造時,應優先考慮辦案成績突出的主、協辦監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