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14-18-1-232-001
指導案例28號:胡克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 關鍵詞
刑事 /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
| 裁判要點
1.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2.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即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刑事立案前為其墊付了勞動報酬的,也不影響追究該用工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責任。
| 相關法條
《中華人?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
|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雙流縣?水鎮的三盛翡儷山一期景觀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工入場施工。施工期間,胡克金累計收到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萬余元,已超過結算時確認的實際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 金以工程虧損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工工資12萬余元。6月9日,雙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工工資,胡卻于當晚訂購機票并在次日早上乘?機逃匿。6月30日,四川錦天下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工程總承包商代胡克金墊付?工工資12萬余元。7月4日,公安機關對胡克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立案偵查。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獲。
| 裁判結果
四川省雙流縣人?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雙流刑初字第54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幣二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工的勞動報酬達12萬余元,數額較大,且在政府有關部?責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胡克金雖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資格,又屬沒有相應建筑工程施工資質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項目,且違法招用?工進行施工,上述情況不影響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清償了胡克金拖欠的?工工資,其清償拖欠?工工資的行為屬于為胡克金墊付,這一行為雖然消減了拖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應當支付勞動報酬的責任,因此,對胡克金仍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胡克金系初犯、認罪態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