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4-16-2-368-001
陳某與某酒店、某保險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團體意外傷害險糾紛可與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并案審理
| 關鍵詞
?事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 雇主責任 團體意外傷害險 多訴合一
| 基本案情
陳某訴稱,其于2021年3月2日到某酒店從事服務員工作。2021年5月18日,陳某在打掃衛生時因地面有水,導致滑倒后右肩膀?折,經鑒定為傷殘十級。某酒店在某保險公司為員工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令:1.某酒店、某保險公司賠償陳某93882元;2.訴訟費由某酒店、某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某酒店辯稱,1.陳某系成年人,在拖地的時候未盡到相應注意義務而導致滑倒,自身存在過錯;2.酒店為陳某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10萬元,意外醫療1萬元,保額共計11萬元,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醫療費在意外醫療保額范圍內已賠付;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約定的鑒定標準鑒定后再予賠付;如陳某傷殘等級為十級,保險公司承擔10%即1萬元;其余住院伙?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及交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疇,不予賠付;2.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予承擔。法院經審理查明:某酒店于 2020年3月30日依法登記,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為住宿服務、餐飲服務等。2021年3月,陳某(時年57歲)經介紹到某酒店處從事服務員工作,主要工作內容為清掃酒店餐廳衛生、打飯等,工資3500元/月。2021年5月18日午飯后,陳某在清掃餐廳時,因地面水污導致滑倒受傷,被某酒店送醫治療,經診斷為右肱?近端?折,住院11天。某酒店先行墊付全部醫療費13476.58元,后某保險公司向某酒店支付醫療保險金9647.52元。經司法鑒定,陳某傷殘程度系十級。2021年4月27日,某酒店為陳某等5名員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A型(2019版)》1份,保險責任:意外傷害,每人保額:10萬元;險種名稱: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保險責任:意外醫療,每人保額:1萬元,保險保額合計:550000元。特別約定:2.本保單適用條款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3.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免賠額100元,賠付比例80%,在符合條款規定的范圍內,按上述比例賠付,并以每人保險金額為限。合同第五條(二)意外傷害傷殘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所列傷殘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評定標準及代 碼》所對應傷殘等級的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1)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等級相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每級相差10%。2022年3月15 日,陳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以陳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阿拉爾墾區人?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兵0103?初868號?事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付陳某保險金共計62076.4元;二、駁回陳某對某酒店的訴訟請求;三、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兵01?終46號?事判決:一、撤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阿拉爾墾區人?法院(2022)兵0103?初868號?事判決;二、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內賠付陳某保險金10000元;三、某酒店賠償陳某各項損失49077元;四、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1.團體意外傷害保險A型中被保險人被評定為十級傷殘的,保險金為全額支付10萬元還是僅為10%的1萬元;2.本案中保險金是否抵扣酒店應付的賠償款。關于焦點1,《中華人?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 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該條規定,保險合同的訂立應兼顧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利益,合理分擔各方的權利義務。本案中,某酒店與某保險公司協商一致,為陳某等5名員工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A型(2019版)》,其中在保險責任中第五條(二)意外傷害傷殘保險責任約定,將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每級相差10%。該約定是對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后給付傷殘保險金的計算方式的約定,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造成不同程度的傷殘,保險人按照傷殘等級對應的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進行不同額度賠付,并未限制或損害被保險人利益,也未在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內減輕或排除其應當承擔的?險與損失,不屬于《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的“比例賠付或者給付”,不應當認定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某酒店提出未向其告知保險條款內容,對責任免除條款沒有明確提示和說明,按照10%進行賠償的 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陳某受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評為十級傷殘,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案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范圍內賠付陳某保險金1萬元(10萬元×10%)。關于焦點2,對?事行為性質及后果的認定應當依據當 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作出相應裁決。本案中,案涉保險系某酒店為排除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而為陳某等人購買,其目的也在于分擔賠償責任;其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最根本的意思表示是為了讓保險公司來代替其履行保險事故發生時對受到傷害的員工進行賠償, 以減少將來發生事故后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某酒店為陳某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不僅有以保險金抵扣部分賠償款的意思表示,客觀上也繳納了保險費。陳某在受到傷害前并不知道某酒店投保的事實,其本身也無投保的意思表示,那么其期待發生一定法律后果即取得保險金的?事法律行為也就無此前提。同時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屬于侵權糾紛,是以填補損害為宗旨,故根據補償原則,無論陳某從哪種方式何種渠道獲取救濟,只要其損失能夠得到彌補即可。某酒店雖不是案涉保險利益的直接享有者即被保險人,無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但其作為投保人從保險利益相應免除自己本該對受到傷害員工承擔的賠償責任,故保險金應抵扣某酒店對陳某的 損害賠償款。
| 裁判要旨
將員工訴雇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與員工訴請保險公司對其損害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糾紛并案審理,不僅符合?事訴訟法的規定,而且有利于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準確確定賠償責任,同時避免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資源。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1165條、第1179條
《中華人?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2條、第11條
《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年修正)》第9條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 條、第12條
一審: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阿拉爾墾區人?法院(2022)兵0103?初868號?事判決(2022年12月29日)
二審: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法院(2023)兵01?終46號?事判決(2023年5月12日)
(審監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