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1-2-139-001
李某訴大連某建設公司、中建某建設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依據當事人訴請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進而確定管轄法院
| 關鍵詞
?事 勞務合同 案由 法律關系 管轄
|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起訴稱,中建某建設公司承建位于山東省?島市?島區的某科學院?島工程,將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給大連某建設公司, 大連某建設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與李某簽訂勞務施工合同,約定將該工程電氣工程分包給李某,合同約定每平方米單價27.5元,結算 平方量以竣工圖為準。后因大連某建設公司退場,李某實際施工2#地塊10棟樓,大連某建設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特提起訴訟,請求支付勞務費。
大連某建設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系勞務合同糾紛,雙方已約定管轄,約定內容為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糾紛, 可以起訴至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解決。2020年5月25日,山東省?島市?島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0211民初559號民事裁定:駁回大連某建設公司的管轄權異議。大連某建設公司不服上訴,山東省?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魯02?轄終306號?事裁定:撤銷?島市?島區人?法院(2020)魯0211?初559號?事裁定,將本案移送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 ?法院處理。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法院認為移送不當,遂層報遼寧省高級人?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法院經與山東省高級人?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最高人?法院指定管轄。最高人?法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1)最高法?轄56號?事裁定:本案由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法院審理。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事案件起訴與受理階段,人?法院可以根據原告訴訟請求涉及的法律關系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本案中,李某以與大連某建設公司存在勞務施工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支付工程款。從李某起訴提供的案涉合同內容看,李某以包清工的形式承包施工,預埋安裝某科學院?島工程部分地塊的電氣工程,案涉合同約定“大連某建設公司對工程質量、技術、進度、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成本進行全面控制”,“隨時檢查工程進度、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及文明施工,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過程控制;組織生產例會,協調安排整個工程生產;組織對工程對施工驗收和工程技術資料的收集、匯總;組織安排工程移交的維修保修工作;在乙方進場一周內,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教育、技術及現場文明施工教育、成品保護教育”。從上述合同約定來看,大連某建設公司對李某的工作有管理、監督、教育等職責,而建設工程通常具有資金投入量大、工程復雜、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特點,尤其是建設工程的質量不僅涉及發包人的利益,而且更關系到社會上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甚至是關系到國計?生和社會穩定。因此,法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有特殊要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故本案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應確定為勞務合同糾紛。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 裁判要旨
在?事案件起訴與受理階段,人?法院可以根據原告訴訟請求涉及的法律關系性質,確定案由,并根據?事案件的案由確定人?法院的管轄權。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35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34條)
管轄權異議:山東省?島市?島區人?法院(2020)魯0211?初559號?事裁定(2020年5月25日)
移送管轄:山東省?島市中級人?法院(2020)魯02?轄終306號?事裁定(2020年9月3日)
指定管轄: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轄56號?事裁定(2022年1月5日)
(立案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