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7-2-186-012
上海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韓某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對隱蔽競業行為的審查認定
| 關鍵詞
?事 勞動合同 競業限制 配偶持股 隱蔽競業行為
| 基本案情
上海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訴稱:韓某某于2015年6月1日進入實業公司工作,從事石英加工環節最為關鍵的旋盤加工。旋盤加工生產的產品單價價值高,工藝流程復雜,對實際負責的員工技術性和熟練性較高。實業公司是一家主營石英制品的公司,具有獨特加工工藝,故對從事石英加工生產的員工具有高度保密性的要求。實業公司在韓某某入職期間,對其進行了大量的培訓,并與韓某某簽署了《保密協議書》、《上海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競業限制合同》。韓某某作為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納入實業公司股權激勵范圍,認購了4萬股股份并實際繳納了股款。實業公司在員工持股平臺中對韓某某的身份進行了注冊登記。2019年9月30日,韓某某離職后,實業公司根據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向韓某某按時足額發放了競業限制補償費用。韓某某作為王某的丈夫,參與設立與經營江蘇某石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英公司),該公司的經營范圍與實業公司的經營范圍完全一致,該公司的股東之一是韓某某之妻王某。韓某某存在違約行為嚴重導致實業公司在同行業的競爭力下降、潛在客戶流失,給實業公司帶來了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故請求判令:韓某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至2021年9月30日、支付違約金1,617,966.2元、返還違約期間取得競業限制補償金24,560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返還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100,000元(估算)。
韓某某辯稱:同意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至2021年9月30日,韓某某不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無須支付違約金、返還收益。
法院經審理查明,實業公司、韓某某訂有二份勞動合同,期限分別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及自2018年6月1日起至 2021年5月31日止,約定韓某某從事旋盤崗位工作。雙方于2018年3月28日簽訂一份競業限制合同,約定韓某某在離職后三年內不得到 與實業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競業限制自離職后開始計算。實業公司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額為韓某某前一年的當地最低月工資,韓某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額為其離職前一年所得薪資的10倍,并應返還因違約行為獲得的收益。同日,雙方簽訂一份保密協議書、股份認購協議。韓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離職。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間,實業公司支付韓某某競業限制補償每月為2420元,2020年7月支付2480元。
韓某某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間的社保繳費單位為石英公司。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實業公司支付韓某某工資共計161,796.62元。
韓某某前妻王某與實業公司簽訂有二份勞動合同,期限分別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及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 5月31日止,分別約定從事外貿銷售崗位工作及采購主管崗位工作。王某于2019年10月31日離職。
實業公司經營范圍是:從事電子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石英玻璃制品生產加工及銷售,儀器儀表,光學材料,電子材料,日用百貨,電子設備銷售,環保工程,綠化工程,商務信息咨詢,從事貨物進出口及技術進出口業務,道路貨物運輸 (普通貨物,除危險化學品),自有房屋租賃。
石英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祁某某,注冊資本1000萬元。經營范圍:石英玻璃制品制造、銷售,石英制品、五金產品、電子產品、電子元器件、儀器儀表、橡膠制品、塑料制品......該公司原股東為王某。2020年5月6日,王某退出該公司。
2020年5月7日,韓某某與王某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內容載有“......婚姻存續期間,女方與祁某某共同投資了石英公司,公司未實際經營,目前正在辦理退出手續。男方對此投資既不知情也不同意,此投資前期成本、后期退出產生的任何負擔和可能的收益由女 方承擔和享有,均與男方無涉......”
2020年4月8日,實業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韓某某:1.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合同;2.支付違約金1,617,966.20元;3.返還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取得競業限制補償金16,940元;4.返還違約獲得的收益100,000元。該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6月4日作出裁決:1.對實業公司要求韓某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合同的請求予以支持;2.對實業公司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仲裁裁決書下達后,實業公司對裁決書不服,提起訴訟。
上海市金山區人?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滬0116?初9577號?事判決:1.韓某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至2021年9 月30日止;2.韓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實業公司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120,000元;3.韓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 內返還實業公司競業限制經濟補償17,273.79元;四、駁回實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韓某某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法院經審理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滬01?終13707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實業公司與韓某某對繼續履行約定競業限制義務未持異議,故對韓某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至2021年9月 30日之訴請予以支持。
一、韓某某是否屬于競業限制適用人員。韓某某在實業公司處從事旋盤技術崗位,接受實業公司培訓,工作中有接觸技術秘密或 經營秘密的便利,且基于其核心業務(技術)人員身份獲得股份,故系競業限制適用人員。
二、韓某某是否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本案涉及韓某某近親屬行為是否可認定為韓某某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根據實業公司提供的石英公司工商登記所載經營范圍,兩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系。石英公司設立時股東之一為韓某某前妻王某,韓某某不可能對大額家庭投資毫不知情,韓某某亦無證據證明該期間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在無證據證明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可認定系夫妻共同行為;其次,王某作為配偶,對簽訂競業限制合同及保密合同事實應當明確知曉。二人于2019年9月及10月底相繼從實業公司離職,石英公司成立于次年1月,故實業公司有理由相信韓某某離職是為創立石英公司;再次,王某并不知曉石英加工技術,雖其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但未有實際出資,且其以0元價格轉讓其股份,故基于韓某某技術入股的可能性較高。實業公司已提供初步證據證明韓某某存在隱蔽競業行為。對于韓某某是否直接參與公司設立及生產經營等確有取證難度,而韓某某未有合理解釋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綜合認定韓某某存在競業行為。
三、競業限制違約金金額。韓某某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結合其原職務、收入情況及過錯程度、未履約期限不?、石英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對實業公司造成損失不大、實業公司支付韓某某的補償金標準僅為最低工資,且實業公司并未就違約金約定數額合理性及特定商業秘密的經濟價值進行充分舉證等情況,酌情調整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為120,000元。
| 裁判要旨
審查勞動者配偶持股行為是否構成該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綜合考慮行為發生時間、業務重合性、夫妻財產獨立狀況、勞動者本人技術條件等。在原用人單位已提供初步證據使法官產生勞動者存在隱蔽競業行為的合理懷疑時,可根據具體案情將舉證責任適當分配給勞動者。若配偶行為與勞動者存在實質牽連關系,行為間接與勞動者自身技術有關,在無其他相反證據情況下,可認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主張違約金過高的,可綜合考察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與用人單位損失的關聯度等因素予以合理調整。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款
一審:上海市金山區人?法院(2020)滬0116?初9577號?事判決(2020年9月30日)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法院(2020)滬01?終13707號?事判決 (2021年1月11日)
(?一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