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7-2-490-005
陳某某訴遼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快遞小哥”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
| 關鍵詞
?事 勞動爭議 勞動關系 新業態勞動爭議 靈活就業人員 快遞員
|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確認某物流公司與陳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二、某物流公司不需要向陳某某支付 2020年3月8日至10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另一倍4萬元;三、由陳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陳某某辯稱:其于2020年2月1日通過微信看到某物流公司招錄快遞員,明確標明可繳納社保,本人經過公司負責人鮑經理面試合 格,鮑經理當面并且承諾待疫情稍緩解后公司辦理繳納社會保險,并告之(疫情期間人員流失嚴重)派費暫定2元/件,平時派送件每 件 1元/件,無攬收郵件任務,并告知工作內容是每天早上5點到場地做分揀快件工作,8點后到公司安排指定區域派送快件。公司每月 28日發放上一個月工資(有工資表為證),但當時處于疫情嚴重時期,只有不到十名員工在堅守崗位,導致貨物郵件大量積壓,陳某 某當時認定過些時日公司會給予繳納社保,于是勤勤懇懇每天天未亮就到公司場地打卡報到,并且把每個快遞員的郵件分揀好片區并 裝入郵政快遞專用籠?,到8點后下片區派送郵件,派送過程中公司明確要求派送率達到97%到100%,并且不允許出現投訴。對于公 司給予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之事,經與鮑經理多次當面溝通,其語言含糊,經過頻繁的溝通無果,陳某某不得已訴諸法律。 法院經審理 查明:2020年2月,鮑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招聘廣告,內容為:“郵政快遞招聘投遞人員三至四人,可繳社保,有工作經驗者優 先,需自帶?輛(面包?)聯系人:鮑經理156********”。鮑某某在“郵政快遞”微信群及與陳某某私信聊天記錄中相關內容均與某物 流公司的郵政快遞業務相關。2020年2月8日,陳某某通過廣告招聘到某物流公司從事快遞投遞業務,報酬為按日投遞件、收件數量計 件,按月發放,沒有保底工資。此外,陳某某從事投遞快遞的交通工具由其自備,自擔經營?險。2020年7月2日,中國郵政集團有限 公司遼源市分公司與某物流公司簽訂了《業務外包合同》將部分區域的郵件攬投業務外包給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閆某 某簽字,合同第十一條第2項乙方(某物流公司)收件人為“鮑某某”。后陳某某因某物流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費,陳某某于2020年10 月20日,到遼源市?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物流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0,000.00元并按照社 保規定為陳某某補交2020年8月至10月10日期間各項社會保險費。2020年11月10日,遼源市?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遼? 勞人仲裁字(2020)19號裁決書,裁決某物流公司支付陳某某2020年3月8日至10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另一倍 40,192.00元。某物流公司對裁決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吉林省遼源市?山區人?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吉0402?初1823號?事判決:一、遼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與陳某 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二、遼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不需要向被告陳某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另一倍40,192.00元。陳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法院。遼源市中級人?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吉04?終63號?事判決:一、 撤銷吉林省遼源市?山區人?法院(2020)吉0402?初1823號?事判決;二、遼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給付陳某某2020年3月9日至 2020年10月2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差額37,680.00元。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一、陳某某與某物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勞 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兼有平等性與從屬性與財產性的特征。其平等性表現在勞動關系建立階段,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之間雙方平等協商,對建立勞動關系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本案中,2020年2月,鮑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發出的招聘快遞員的廣告能 否代表某物流公司的意思表示。某物流公司與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之間的《業務外包合同》第十一條第2項乙方(某物 流公司)收件人為“鮑某某”。鮑某某在“郵政快遞”微信群中及其與陳某某的私信聊天記錄多為某物流公司的物流投遞、分揀等物流管 理工作內容。由此可?,鮑某某確為某物流公司的管理人員,負責全面具體工作。鮑某某所發布的招聘廣告的行為應為職務行為,代 表某物流公司招聘快遞員的意思表示,其承諾“可辦社保”,應理解為欲與被招聘人建立勞動關系,因為,只有建立勞動關系才能辦理 社保關系。另外,在勞動關系存續運行期間也具有從屬性、人身性和財產性的特點。陳某某應聘到某物流公司工作,負責確定片區快 件分揀、投送及攬收工作,但其工作片區、分揀投遞及攬收快件的數量均有某物流公司分配制定和管理,每月28日按完成任務量多少 計算報酬,雖然自帶面包?作為交通工具,某物流公司也按投遞片區遠近給予加油補助。每日的工作時間及工作量完成情況均由單位 控制和管理,完全具有三性特征。雖然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勞動關系和承攬關系的不同觀點的爭議,但本案中,陳某某系應某物流公司 的招聘廣告來應聘的,應聘廣告中有“可辦社保”的勞動關系建立的要約內容,陳某某也有與某物流建立勞動關系的承諾,雙方法律關 系的性質已經明確即建立勞動關系,只是沒有通過書面勞動合同固定下來而已,綜合考量,無論從雙方招聘應聘時的意思表示,還是 實際工作中雙方之間從屬性、人身性和財產性特征,均能認定陳某某與某物流公司之間系勞動關系而非承攬合同關系。某物流公司辯 稱雙方為承攬合同關系,是對其招聘承諾的否定。不應予支持。
二、某物流公司應向陳某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 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 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 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某物流公司招聘時承諾交納社保建立勞動關系,2020年2月8日,陳某某經面試合 格之后,一直工作至2020年10月20日申請仲裁之日,沒有與陳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自2020年3月9日起,至 2020年10月20日止,這一期間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差額應予給付,因某物流公司未提供此期間的工資收入明細,故按 2019年遼源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5,024.00元計算,7個月12天為37,680.00元。
| 裁判要旨
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與工作崗位之間關于工資報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內容的約定更加靈活,該部分人員多數屬于依賴于 平臺、企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就勞動關系確定而言,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 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具有組織、業務和經濟上的從屬性,如果具備以上勞動關系屬性,應當對勞動關系予以確認。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
一審:吉林省遼源市?山區人?法院(2020)吉0402?初1823號?事判決(2020年12月28日)
二審: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法院(2021)吉04?終63號?事判決(2021年03月12日)
(?一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