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6-2-186-003
楊某某訴重慶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支付二倍賠償金應自勞動者入職之日起連續計算
| 關鍵詞
?事 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 賠償金 勞動者 入職之日 連續計算
| 基本案情
楊某某以重慶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起訴請求:1.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2,447元;2.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 工資13,800元;3.支付住院伙?補助費120元;4.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5,301元;5.支付護理費4,560元;6.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428.20元;7.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5,132元;8.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4,047元;9.支付失業賠償金11,025元。
重慶某公司辯稱,雙方系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其也愿意支付經濟補償,不是違法解除。楊某某主張的失業保險待遇請求沒有經過 仲裁前置程序,不是人?法院受案范圍。重慶某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資高于最低工資,不存在支付最低工資差額的問題。楊某某住院只 有15天,其主張的護理費標準過高。重慶某公司為楊某某繳納了工傷保險,對于住院伙?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 金等應由社保機構支付。楊某某主張的停工留薪期工資過高,停工留薪期也不到兩個月。綜上,請法院依法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某于1993年9月20日到重慶某公司從事炊事員工作。2012年1月1日,楊某某與重慶某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 的勞動合同。2012年11月26日,楊某某打掃?堂衛生時從梯子摔下受傷,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傷殘等級為9級。2013年11月28日, 重慶某公司向楊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經公司董事會研究,為節約成本,減少開支,對后勤人員裁員,特通知楊某 某,解除你與我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請你接通知后來我公司辦理交接手續。”后重慶某公司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書,并欲按1,610.85元的工資標準支付12個月經濟補償。楊某某不服,經申請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重慶市萬州區人?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萬法?初字第01627號?事判決:一、由重慶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 支付楊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2,447元;二、由重慶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楊某某住院伙?補助費120元;三、由重 慶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楊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3,980元;四、由重慶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楊某某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18,018元;五、由重慶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楊某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5,132元;六、由重慶某公司在本判決生 效后十日內支付楊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4,047元;七、由重慶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楊某某護理費1,200元。宣判 后,雙方未上訴,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重慶某公司申請再審。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 ?提字第00009號?事判決:維持重慶市萬州區人?法院(2014)萬法?初字第01627號?事判決。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重慶某公司以節約成本、減少開支為由提前解除楊某某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 定。再審中重慶某公司稱其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為楊某某不適合原工種。雖然楊某某因工受傷經鑒定為九級傷殘,但不會當然導致其 無法從事原工作。即使楊某某不能勝任原工作,重慶某公司也未能根據相關程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重慶某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 同通知書,系單方解除與楊某某的勞動合同,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按照規定事先已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重慶某公司稱雙方系協商一 致解除勞動合同,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重慶某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旨在通過提高用人單位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 同的行為。從立法目的、條文的本意,均應解釋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從 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只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算,并未規定賠償金亦應分段計算。重慶某公司據以主張的勞 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該法條規定的是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但重慶某公司向楊某某支付賠償金的事由并不 符合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是用人單位無錯性解除或終止合同,而重慶某公司系違法解 除,屬用人單位有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相對于無過錯性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予以更高的賠償。本案并不涉及“法不溯及 既往”原則的適用,重慶某公司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發生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該行為當然適用勞動合同法及《勞 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而不是分段適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相關法律、法規。故重慶某公司主張二倍賠償金分段計算的理由不能成立。
| 裁判要旨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已經成立并存續至實施后的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自實際用工之日(入職之日)起向 勞動者支付二倍賠償金,不應對該法實施前后的賠償金進行分段計算。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
一審:重慶市萬州區人?法院(2014)萬法?初字第01627號?事判決(2014年4月2日)
再審: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法院(2015)渝二中法?提字第00009號?事判決(2015年12月3日)
(審監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