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爭議裁判觀點集成系列009
摘要: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該女職工安排每天1小時的哺乳時間,在此情況下,該女職工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給予哺乳假相應的工資補償,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案情】
鐘某于2021年8月2日入職深圳某投資公司,擔任出納。2022年7月5日,鐘某開始休產假,于2022年7月21日生育一胎。2023年1月2日鐘某休完產假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因深圳某投資公司未按規定足額支付產假工資,且未給予每天1小時的哺乳假,鐘某于2023年8月31日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深圳某投資公司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產期工資15000元,并支付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3月10日其他津貼和補貼沒有給予哺乳假,應轉成工資補償1285.71元。
【裁判觀點】
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本委認為,……關于哺乳假工資補償。申請人()該項訴請,缺乏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29日產假及獎勵假工資差額人民幣15000元;
二、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裁判文書: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深勞人仲案【2023】17891號
【律師評析】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9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個嬰兒每天增加小時哺乳時間。”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結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上述規定以及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上述裁判觀點可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相應的哺乳時間的,女職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但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安排哺乳假相應的工資補償,由于缺乏法律依據,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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