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項目和標準一覽表
下表由深圳工傷律師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修訂)等有關規定整理匯編而成。
一、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注1)
待遇類別 |
具體項目 |
計付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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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康復)待遇 |
工傷醫療費 |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支付所需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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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康復費 |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支付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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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補助費 |
5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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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 |
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批準轉深圳市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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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計算公式:本人工資(注3)×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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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 |
10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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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 |
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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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級 |
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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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級 |
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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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級 |
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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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 |
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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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待遇 |
輔助器具配置費 |
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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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護理費 |
計算公式: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注4)×護理依賴程度系數(按月計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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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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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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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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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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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計算公式:本人工資(注5)×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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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27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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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
25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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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
2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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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2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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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 |
1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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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 |
1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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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級 |
1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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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級 |
1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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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級 |
9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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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 |
7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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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津貼 (注6) |
計算公式:本人工資(注5)×傷殘系數(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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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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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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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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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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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待遇 |
喪葬補助金 |
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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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親屬撫恤金 (注7) |
計算公式:本人工資(注5)×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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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40% |
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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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親屬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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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2024年: 51821×20=1036420元 2023年:49283×20=985660元 2022年:47412×20=948240元 |
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待遇類別 |
具體項目 |
計付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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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待遇 |
原工資福利待遇(注8)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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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注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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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待遇 |
傷殘津貼 (注10) |
計算公式:本人工資(注5)×傷殘系數(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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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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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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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計算公式:本人工資(注3)×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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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 |
50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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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 |
40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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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級 |
25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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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級 |
15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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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級 |
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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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 |
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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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待遇 (注11) |
安家補助費 |
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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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 |
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
注1: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修訂)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全部費用。同時,根據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比如,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本來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那么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已經發生的費用,均由用人單位承擔;之后發生的費用,按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則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注2: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批準轉地級以上市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注3: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人工資”,如果低于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確定。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注4: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修訂)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如果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則不作調整。
注5:除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人工資”有特別規定外(見注3),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修訂)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注6:傷殘津貼按月支付,直至工傷職工本人死亡。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注7: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注8: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修訂)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
注9:在深圳地區的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參照實際發生護理費時廣東省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國有同行業(居民服務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參數折算。例如,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廣東省2019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通知>》(粵高法〔2019〕100號),2018年度國有同行業(居民服務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8931元,折算后每日標準為:216.25元(78931元÷365天);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廣東省2020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通知》(粵高法〔2020〕86號),2019年度國有同行業(居民服務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02100元,折算后每日標準為:279.73元(102100元÷365天)。護理費=日標準×需要護理的天數。
注1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同時還需按照規定為工傷職工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注11: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修訂)第三十條規定,享受安家補助費等待遇的情形是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將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
注12:《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修訂)規定計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數均為“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但第八章附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作出了特別的規定:“用人單位所在地地級以上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使用的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該地級以上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由于“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故根據上述規定,上表中計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均使用“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深圳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見《深圳市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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