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爭議裁判觀點集成系列008
摘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未體現(xiàn)《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款規(guī)定應當具備的各條款,故認定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進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案情】
劉某某于2021年12月24日在深圳某電子工作室入職,從事銷售工作。2022年7月,劉某某以深圳某電子工作室為被申請人向深圳市福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被申請人支付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3059元;2.被申請人支付律師費6000元。
深圳市福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理后作出裁決如下:1.深圳某電子工作室支付劉某某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3059元;2.深圳某電子工作室支付劉某某律師費5000元。
因深圳某電子工作室對該裁決結(jié)果不服,以劉某某為被告向福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原告無需支付被告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3059元;2.原告無需支付被告律師費5000元。
深圳某電子工作室主張,其與劉某某已簽訂電子合同,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載明,2021年12月25日,深圳某電子工作室稱,明確一下薪資待遇:12月24日正式上班,3000底薪+提成(個人業(yè)績階梯增長2萬元以下4%,2-5萬元6%、5萬元以上8%)+獎金(每月出制定),每周休息兩天,實習期為三個月,轉(zhuǎn)正后,每月底薪+500元社保補貼,發(fā)薪日為每月15日。
【裁判觀點】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一、勞動合同簽訂情況……本院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雙方聊天記錄中未體現(xiàn)各條款,故認定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六、關(guān)于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本院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nèi)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深圳某電子工作室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雙方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于劉某某或劉某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基于前述認定,深圳某電子工作室應支付劉某某入職滿一個月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并應當扣減已支付的一倍工資,經(jīng)核算,劉某某主張的金額未超過法定標準,屬其對自身權(quán)利的處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故,深圳某電子工作室應支付劉某某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3059元。
【裁判結(jié)果】
一、原告深圳某電子工作室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劉某某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3059元;
二、原告深圳某電子工作室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劉某某律師費5000元;
三、駁回原告深圳某電子工作室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23)粵0304民初6183號民事判決書。
【律師評析】
眾所周知,“合同”是具有特定格式的一種文書,盡管在具體內(nèi)容和具體細節(jié)上沒有硬性的要求。但顯然,如“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薪資確認單”一類的材料,因為是由勞動者單方填寫信息或者單方作出承諾的“表格”,故而不屬于雙方就相關(guān)事項達成合意的“合同”(也稱為“協(xié)議”“契約”)。筆者十分好奇,如果本案中深圳某電子工作室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與劉某某通過微信協(xié)商一致的內(nèi)容已包含了《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款規(guī)定應當具備的各條款,法院真的會認定視為其雙方已簽訂電子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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