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一
異議書
異議人(被告):張三,男,198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圳市福田區xxxx,身份證號430xxxxxxxxxxxxxxx。電話1xxxxxxxxxx。
被異議人(原告):福建xx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xxxxxxxxxxxxxR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執行董事
請求事項:
將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202x)閩03xx民初xxxx號福建xx有限公司訴張三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移送給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事實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四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決。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對于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勞動爭議一案,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x年x月xx日作出了深勞人仲裁【202x】xxxx號仲裁裁決書。后異議人不服該裁決結果,于2023年7月15日向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于當日受理了異議人的起訴(見附件1-3);而被異議人于2023年7月20日才向貴院提起訴訟并于該日獲得了受理。顯然,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先于貴院受理了案件,故此,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四條的規定,貴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為此,現異議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并請求貴院依法將案件移送給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懇盼批準!
此致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
附:
1.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2x)粵03xx訴前調xxxxx號先行調解通知書
2.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短信通知截圖
3.異議人向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
異議人:張三
xxxx年x月x日
模板二
異議書
異議人(被告):李四,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深圳市寶安區xxxxxxxxxxxx室,身份證號430xxxxxxxxxxxxxxx。電話1xxxxxxxxxx。
被異議人(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xxxxxxxxxxxxxP
地址:深圳市寶安區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兼總經理
請求事項:
將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x)粵03xx民初xxxx號深圳市xx有限公司訴李四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移送給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事實和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因異議人自2019年3月起至今的實際住址為深圳市寶安區石巖街道xxxxxx室,故異議人的住所地(戶籍及身份證地址為: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xxxxxx)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根據上述規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因繳納社會保險費一事以異議人為被告提起不當得利糾紛訴訟,案件應由異議人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管轄。為此,現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并請求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懇盼批準!
此致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附:石巖街道xxx社區居委會證明1份
異議人:李四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