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有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現象:人學的知識越多,就越有可能忽略或者背離了常識。
正如,如果你開一個店鋪,你的一個熟人謊稱幫你守店,而在你離開之后就拿走了你店鋪里的錢或者商品,法學院的學生會為這種行為是構成“盜竊罪”“侵占罪”還是“詐騙罪”辯論的不可開交,而且各方都能從犯罪構成要件給出詳盡的分析。可是,如果你問一個沒學過法律的普通人這屬于什么行為,相信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都是:這不就是“偷東西”嗎?沒錯,恰恰這種行為也應該定性為“盜竊”最為合理!
在從事多年的律師工作以后,筆者更是見過太多在打官司時忽略和背離常識的情況,尤其以發生在律師同行的身上為多。就像在一個筆者代理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案件當中,明明公司每月發給該勞動者的工資條上清清楚楚地寫著他的工資項目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而公司的代理律師就可以振振有詞地說這個“績效工資”其實就是支付他的加班費,還說他一個質檢員能有什么績效考核,這就是超時的加班費。
我當即反駁道:這跟“指鹿為馬”有什么區別?明明就是“鹿”,你非得說是“馬”!當然,最終仲裁員也沒有采納公司的這一主張,畢竟太違反常識了!
最近還有一個案例,使得筆者對于打官司要尊重常識有了更深的感觸和認識!
一家羅湖的公司(B公司)因為被勞動者甲索要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而向筆者咨詢。本來,這種事項很簡單,因為勞動合同簽了就是簽了,沒簽就是沒簽。但因為甲是先入職他們的一家關聯企業(A公司),然后再到B公司入職的,而A公司和甲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其中會有很多問題需要研究和分析。但他們好像很看好這個思路,即B公司雖然沒有和甲簽訂勞動合同,但甲在入職B公司的時候是填寫了《入職登記表》的,而該表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很多要素,應視為B公司已經與甲簽訂了勞動合同,無須支付二倍工資。
對于這個思路,我立即給予了否定,道理很簡單,我說:你不要說什么這份《入職登記表》具備了《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必備條款,“表”是“表”,“合同”是“合同”,這是用最基本的常識就可以判斷了的。仲裁員要是看你們這樣主張,溫和一點的可能就不說話了或者說“你們可以有你們的主張,怎么認定是我們的事”,要是脾氣急一點的,能直接懟的你們啞口無言。因為這種主張說的難聽一點,實在有點把人當傻子了!
然而他們卻說:“可是我們上網查了很多資料,說是只要具備相應的要素,就有可能被認定為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而且我們也咨詢過一些律師,有的律師告訴我們,他有這樣的成功案例,簽訂入職登記表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不用支付二倍工資。”
對此我答道:首先,那位律師說的話有可能是真的,也有可能是假的。其次,就算是真的,那個案件具體是什么情況,以及他們提交的那份入職登記表具體是什么內容,是不是具備合同的基本形式,都不好說,豈能直接套用?我相信現實中確實可能會有那樣的判例,但就算有,也絕對是個例。因此,根據我的辦案經驗,我不能說你們這個思路一定不會成功,但成功的可能性不會超過10%。“勞動合同”就是“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就是“入職登記表”,不能連基本的常識都不尊重啊!
在否定這個思路以后,我又給他們簡單分析了該案件中成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以及可能涉及到混同用工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之上提出了我認為有可能行得通的抗辯思路。至此,因為他們比較認可我提出的抗辯思路,于是他們終于吐露真言,原來他們已經開過庭了,而且情況和我說的差不多。在開庭時仲裁員沒說什么,后來閑聊起來,仲裁員說:“你們公司怎么連勞動合同都不簽啊!”他們答道:“我們簽的入職登記表就屬于勞動合同啊!”聽到這里仲裁員立馬急了,懟了他們幾句。也正因如此,他們感覺最終的裁決結果應該會對他們不利,所以才來找我咨詢案件的事情。
可是到了這一步,我提出的思路肯定就行不通了,因為他們已經進行了相關陳述并提交了相應的證據,而且仲裁階段的庭審已經結束了,仲裁庭肯定不會再安排開庭。最關鍵的是,即使在裁決結果出來以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我提出的思路也已經不可用了,因為已經作出的陳述自己不能推翻,已經提交的證據不能撤回。為此,他們感到懊悔不已。但更不應該的是,他們連時效抗辯都沒有提。對此他們解釋稱,是因為提交入職登記表主張雙方簽了勞動合同,所以不好又辯稱申請人的請求過了時效。
但聽完我的分析,他們更加確定他們提出的抗辯思路是行不通的了,結果很大可能會對他們不利,于是他們問道:“那仲裁階段沒提,到了法院再提行嗎?”我說有可能不行了,因為有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第28條),仲裁階段未提時效抗辯,到了訴訟階段再提的,不予支持。最后,看他們腸子都要悔青了的樣子,為了幫他們補救一下,我問他們是什么時候開庭的,他們回答就前兩天,于是我說那現在補個書面意見提出時效抗辯應該還來得及……
說一句正確的廢話,打一場官司是贏還是輸,除了事實和證據本身的優劣以外,關鍵在于思路是否正確。如果思路錯了,就會像在錯誤的方向上行進,走的越遠,錯的越離譜。上述案例當中,就是因為B公司從一開始就相信并選擇簽了《入職登記表》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簽訂了勞動合同,從而無須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思路,于是便“朝著這個方向走了下去”,進而不僅不去考慮其他更有可能行得通或者說更為合理的思路,甚至連時效抗辯都不好再提(其實也可以巧妙地提)。可是,這樣一個連基本常識都不尊重的思路,又怎么可能會行得通呢?筆者見過太多律師同行在打官司時提出各種奇奇怪怪的主張或者辯解,有的可能是“硬著頭皮上”,明知沒理也要找到辯解的理由,但也有的是缺乏基本的實事求是的態度和律師的職業素養以及專業的辦案技能而定下的似是而非的辦案思路。這些思路,表面看起來是“劍走偏鋒”或者“出奇制勝”,顯示出這位律師“很有腦子”“很有主意”或者“不按常理出牌”。可實際上,我們千萬不要被很多影視劇所誤導,真正到了現實當中,只有最尊重事實和常識的思路,才最有可能打贏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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