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份,M公司來電向我們咨詢辭退勞動者的相關問題。主要事實經過是,M公司在一年前招錄了馬某某作為其公司的人事行政總監。入職以后,馬某某的表現極差,主要表現在:第一,馬某某脾氣非常暴躁,經常辱罵下屬或者和其他同事吵架,幾乎與M公司大多數員工都吵過。這已嚴重影響了M公司的工作氛圍和工作秩序。有時甚至在客戶到訪時都吵架,嚴重影響了M公司的形象;第二,消極怠工,經常在上班時間睡覺或者炒股票;第三,私用公章偷偷蓋了很多文件自己留存。然而,由于馬某某善于欺下瞞上,所以M公司高層一直不了解實際情況。在2021年以來隨著越來越多的員工向高層反饋之后,M公司高層才真正了解到馬某某的真實為人和工作表現,于是決定在2021年8月31日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再與馬某某續約,想以此平和的方式將馬某某辭退。不料消息走漏,在馬某某得知公司不再跟他續約后,大吵大鬧,并且利用擔任人事行政總監職務的便利,偷蓋材料并將M公司的一些材料藏匿起來。不得已之下,M公司只得考慮提前與馬某某解除勞動合同。
經過交流和分析研究,我們認為可以作為與馬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有三條:一、學歷欺詐;二、虛構工作經歷;三、經常遲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在準備工作做好之后,M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馬某某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
馬某某先生:
由于你以欺詐手段使我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你訂立勞動合同,進而致使該勞動合同無效,以及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本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原因,我公司決定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自2021年7月23日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自你收到本通知時起發生效力,請你立即辦理交接手續。
M公司
2021年7月23日
【申請仲裁】
2021年7月26日,馬某某申請勞動仲裁,提出如下請求事項:
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000元;
②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7月30日績效年薪108000元;
③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7月30日年休假工資45977元;
④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6日雙休日加班費2298元;
⑤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工資16000元;
⑥公宿舍克扣押金1260元。
共計:248535元
【裁決結果】
2021年11月29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如下裁決:
一、被申請人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給付申請人如下款項:
1.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6日休息日加班費2298元;
2.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3日工資12189.91元。
二、確認雙方于2020年8月4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于2020年8月5日簽訂的薪資確認單無效。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律師評析】
就我們國家的勞動法而言,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權利不是絕對的,相反,實際上是受到諸多限制,或者可以說是被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的。簡而言之,用人單位要想辭退勞動者,必須符合法定的事由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則,將被認定為違法。
總的來說,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終止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又可以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另一種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其中,前者以和勞動者經協商后達成一致為前提,后者則以符合法定的事由為前提。
至于終止勞動合同,則是當出現《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M公司一開始打算在其與馬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21年8月31日期滿后,不再與馬某某續簽勞動合同,據此與馬某某終止勞動合同是可以達到合法地將馬某某辭退的目的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但馬某某在得知M公司不再與其續約的消息后做出了很多過激的行為,使得M公司必須考慮提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如上所述,用人單位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事由。這是用人單位在辭退勞動者時,首先要考慮的合法性的問題。這是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被認定為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在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且能夠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判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此一來,則不是需要支付多少賠償金的問題,而是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目標有可能不能實現,而且還要向勞動者支付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退一步說,即便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仍需承擔違法責任——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在我們總結的和馬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三條理由當中,學歷欺詐和虛構工作經歷,既可以歸入《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5項因勞動者以欺詐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進而致使該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也可以歸入第39條第2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因為M公司的《員工手冊》明確規定:“犯下列錯誤屬于構成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不給予任何補償或賠償;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員工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公司保留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權利:5.1、欺騙或企圖欺騙公司,提供虛假個人資料、信息、經歷,以不正當的手段或欺詐行為被雇用的”。至于經常遲到,自然就歸入《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動法》第25條第2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
然而,如果進行再深入和細致的分析,其實這三條理由都算不上是“證據確鑿”。首先,M公司與馬某某就職的上一家公司聯系,了解到馬某某確有虛構工作經歷的情況,但是該公司并不愿意出具證明或者提供相關材料,而且馬某某該虛構工作經歷的情況并不十分嚴重,很難說能達到致使M公司“違背真實意思”錄用他的程度。其次,所謂馬某某“經常遲到”,都是在下午上班時其打卡的時間晚于規定的上班時間。實際情況是馬某某回宿舍午睡后上班遲到了,但馬某某卻狡辯稱其去了廠區檢查工作。對于這一點,只能說還有待認定。最后,對于馬某某偽造學歷的問題,M公司也是核實了情況,但苦于拿不到真憑實據。
因為2021年7月23日辭退馬某某已經勢在必行,不能再拖,在我和M公司確認,M公司答復其已通過內部關系確定馬某某存在學歷造假的情況后,于7月23日下午下班時,直接向馬某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面對此情況,馬某某在辦公室里大吵大鬧,而且拒不簽收。最后商量的辦法是,由廠長當面向馬某某宣讀《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內容,讀完后放在馬某某的辦公桌上,同時另派員工在旁邊錄制視頻,通過這種方式向馬某某送達。最終,馬某某還是偷偷地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拿走了。
隨后,M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反映馬某某偽造學歷的違法情況。2021年8月7日,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馬某某偽造學歷入職M公司的事實,并決定給予馬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至此,M公司拿到了馬某某學歷欺詐的真憑實據,該證據足以支持其于2021年7月23日向馬某某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了。
不久,馬某某申請仲裁一共提出了6項請求,最終獲得支持的2項請求,其實都是我們認可的,其余4項請求都被駁回了。其中,我們針對第3項要求支付年假工資的請求的抗辯理由是,馬某某在入職M公司時存在工作間斷,至離職時尚未連續工作滿12個月,因此不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最麻煩的當數績效工資的事項了,因為馬某某在一份績效文件上私自蓋了章,確認M公司除了每月發放的工資以外,還應額外支付馬某某108000元的績效工資,而M公司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這是馬某某私自蓋章的。于是,我們要大加利用馬某某學歷欺詐一事,同時作為無須支付賠償金和績效工資的抗辯理由。
首先,馬某某存在學歷欺詐的行為,M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無論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5項還是第2項的規定,都是合法的,無須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其次,我看到馬某某所蓋的績效文件上寫明該文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于是我順勢提出仲裁反請求,請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確認M公司與馬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及附件(也就是績效文件)為無效,這樣“釜底抽薪”,M公司就無須再依據績效文件額外支付108000元的績效工資,因為馬某某提出該主張所依據的材料都被確認為無效了。
就這樣,馬某某最終就只能拿到7月份的工資和兩天的加班費,以M公司勝訴而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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