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在和一位勞動者反復磋商了好幾天,終于就律師服務費談好,勞動者也確定要委托我為案件的代理人以后,沒成想在律師費的支付方式上產生了無法調和的分歧。首先聲明,我的做法只代表本人或者一部分律師,不代表整個律師行業,畢竟律師業發展了幾十年,各所、各律師的情況千差萬別,沒有整齊劃一的標準化操作。但不得不說,自本人執業開始,除非實行風險代理的方式,否則律師費都是在合同簽訂之日或者幾日內一次性支付,而沒有先付一部分,留一部分到開庭以后或者案件有了結果之時再支付的。
這背后當然有其道理,但那么多年過來,基本上沒有因此與委托人發生分歧,更沒有進行辯論,慢慢地也就習以為常了。于是在和上述那位勞動者溝通時,我雖然講出了其中的一部分道理,但卻并沒有講透。而事后回想起那位勞動者所說的話——所有行業,不都有先付一部分,后付一部分的做法嗎?怎么你們律師行業就那么特殊呢?——,也不禁讓我反思這一習以為常的慣例,到底為什么要這樣,合不合理,是不是就真的非如此不可呢?!于是在經過認真思考以后,才有了下文所寫的一些分析,僅代表個人觀點。
下面,我們就來說說律師代理一個訴訟或者仲裁案件,為什么要在開庭以前收取全部律師費的道理。通常情況下,開完庭以后,律師就基本上把全部工作做完了,而且因為提供的是服務,如果當事人不支付尾款,律師也無法再把自己的勞動“要回來”,這當然是原因之一,但不是最重要的原因。
最重要的原因是,律師提供的服務和醫生相似,一方面,具有極高的專業性,委托人作為非專業人士,肯定會有服務體驗(這會因人而異),但卻很難做出準確的評判;另一方面,二者的服務都牽連著最終“冰火兩重天”的結果,如果結果是好的,那固然是皆大歡喜;如果結果不好,便有可能會反目成仇。因此,當結果不好時,當事人可能就會說:“輸了官司,還好意思來要錢?”
可是,如果不是采取風險代理的收費方式,例如采取計件收費或者按標的額比例收費的方式,那律師收取服務費和案件結果是沒有任何關系的,服務費的標準不因案件勝敗而增減,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如期付款。然而,如果官司輸了,心里肯定不高興,換作是你,還會愿意支付律師費尾款嗎(這無關乎人品,是人性的問題)?
這里要說明的是,敗訴并不一定是律師的問題,這其中涉及證據是否充分、法律規定是否有利、法官是否存在偏見等諸多不可控的因素,不見得問題出在律師身上。而律師收取的是服務費,既已提供服務,收取相應的服務費,有何問題?就如同醫生一樣,不能說沒救活病人就不該收醫療費吧?!再者,在一場訴訟或者仲裁活動中,有人勝訴,就意味著有人會敗訴。除非事先約定,否則沒有輸了官司的律師就不該收取服務費的道理。
此外,關于委托人的服務體驗因人而異的問題,這里可以給大家分享一個真實的案例。
去年,一家深圳的公司被勞動者作為被申請人申請仲裁,主要是兩個請求事項:一是該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將勞動者辭退,勞動者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二是2022年底、2023年初疫情嚴重之時,公司安排員工放假而未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現勞動者要求公司補發。公司的老板第一次找來,我經過分析以后,當時就直接給出基本上會敗訴的結論,而且建議公司最好是與勞動者調解,能少給一點是一點。幾天以后,老板經過深思熟慮還是想委托我處理,而我考慮到既然公司對敗訴已有充分的認識和心理準備,于是接受了委托,死馬當活馬醫,看看能如何為公司爭取點利益。
之后,在我們提起仲裁反申請,就勞動者刪除公司為其提供的辦公電腦中的文件(不是什么重要文件)向其索賠,并在仲裁開庭時進行激烈辯論,庭審結束時我們更是揚言要去做電腦數據恢復和公證的情況下,勞動者終于因害怕而妥協了,有了調解的意向。要知道,開庭時仲裁員的態度其實已經非常明顯,基本上是會支持勞動者的請求而不支持我們提出的仲裁反請求的,甚至仲裁員已大概算出來公司要支付勞動者的費用總計約4萬多元。在此情況下,勞動者愿意調解無疑是對公司有利的信號。
一開始,是按25000元的方案和對方談判的,在仲裁員回復勞動者傾向于同意的情況下,公司老板又改成2萬元的方案。當仲裁員回復勞動者又傾向于接受的情況下,公司老板再一次改成了15000元的方案。讀者朋友們應該可以想象到委托人一再反悔而本人被夾在中間是一種什么樣的心情,當時我對這位老板說:“2萬已經是很好的結果了。”不成想老板反問道:“有多好?”我說:“從4萬多降到2萬,還不算好?”老板卻說:“這說明還能往下降!”
將調解方案又改成15000元轉達給仲裁員時,本來我已經做好調解不成的心理準備,仲裁員確實也以“呵呵”回復了我,但出人意料的是,仲裁員最終還是去做工作了,而且勞動者竟然真的同意了15000元的方案。只能說這個勞動者實在是過于膽小,而我竟然有了一種怒其不爭的感覺。
就在約好次日到仲裁庭做筆錄、出調解書的那天,公司人事專員在微信群里提醒,說是還有社保和公積金的問題沒解決,于是老板一下子來了興致,又要加條件。這下我真的怒了,第一次(至今為止也是唯一一次)和當事人(那位人事專員)在微信群里吵了起來,我的意見是,本案的訴訟請求根本不涉及社保和公積金,而且社保和公積金的問題也不在仲裁的處理范圍。此外,能爭取到支付15000元達成調解協議真的非常不容易。但那位老板的意思卻是,既然是調解,那就什么問題都可以談。
沒辦法,最終我只得硬著頭皮又找仲裁員。仲裁員對我說,實在不好意思再跟勞動者說了,首先,公積金的問題他們肯定是不予處理的,其次,幾百元的社保錢,明天當面跟勞動者說一下,看看他是否愿意退還給公司,如果不愿意,仲裁員說由他來出,畢竟做調解工作都到這個份上了。
我把仲裁員的答復如實告訴了那位老板,而且加上了一句:如果勞動者和仲裁員不出,那幾百元的社保錢算我的!
結果,第二天勞動者很爽快地答應把那多繳的幾百元社保錢退還給公司,但當把未簽字的筆錄拍照發給那位老板看時,又出了幺蛾子。那位老板給我打電話,讓我出去接聽,竟然問我能不能在筆錄當中改一下內容,把話說的模棱兩可一些,以使得后面公司還可以追究勞動者刪除電腦文件的責任。一方面在技術上做不到(不要把司法機關當傻子),另一方面也太不講道義,于是我憤然回答:“不可能。”
應該說,這個案件獲得這樣的結果,以我們專業的眼光來看,算是非常好的了,但最終我卻和這位老板不歡而散,這既是因為在服務過程中產生了摩擦,也由于存在認識和理念上的分歧。我知道他因為沒能追究勞動者刪除電腦文件的責任而耿耿于懷,但實際上這嚇唬人可以,獲得成功的可能性卻非常小。可他沒能獲得滿意的服務體驗,試想一下,如果還有一部分律師費尾款未付,那這位老板還會付嗎?可我的代理工作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這里有人可能會說,委托人不付尾款,可以去起訴他們啊,你們吃的不就是這碗飯嗎?可是,如果10個案件中哪怕有3、4個或者2、3個要去提起訴訟追討律師費尾款,那將會給我們增加多少工作量,而且每個案件的尾款通常都不會太多,少則幾千,多則幾萬,根本不值得。此外,如果一大堆追討律師費尾款的案件起訴到法院,那么法官們該如何看待我們,對我們律所又該是一個什么樣印象呢?
因此,針對“你們律師行業就那么特殊嗎”的發問,我可以給予正面的回答:“確實很特殊!”但我說律師行業特殊,并不是指律師們多么高貴,也不是說律師們在合作中都處于強勢地位,而是在社會那么多服務行業當中,提供的服務會牽連著最終“冰火兩重天”極不確定的結果的服務行業非常少見,而在合作以后合作方經常會不歡而散甚至反目成仇的行業更是少之又少。當一個人遇到法律糾紛要找律師幫忙時,就如同病人要向醫生求醫一樣,有求于人而且通常迫切之至。但一旦活兒干完了,律師和醫生就沒用了。如果結果不好,試問有幾個人還會心甘情愿地付錢?而如果總因為支付尾款的問題產生糾紛,無非就是,要么疲于應付,要么學會提前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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