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3-2-176-013
上海某機械公司訴曹某、李某保、周某、上海某公司、某木業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技術秘密侵權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及計算方法
| 關鍵詞
?事 侵害技術秘密 賠償數額 考量因素 計算方法
| 基本案情
上海某機械公司系“邊測量邊鋸切的設計”的技術秘密(以下簡稱涉案技術秘密)的權利人。2015年5月6日,該公司以曹某、李某保、周某、上海某公司侵害其商業秘密為由提起訴訟,2017年2月15日,上海市高級人?法院經二審審查作出(2016)滬?終470號? 事判決(以下稱第470號判決),認定李某保、周某向上海某公司披露了涉案技術秘密。2017年,上海某機械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主張曹某、李某保、周某向上海某公司披露了涉案技術秘密,上海某公司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制造了優選鋸產品,構成侵權。某木業公司購買并使用了上海某公司制造的侵權設備亦構成侵權。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7)滬73?初716號?事判決:駁回上海某機械公司的訴訟請求。上海某機械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法院二審程序中對公證封存的機器進行現場勘驗,推翻了一審鑒定結論,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終7號?事判決:一、撤銷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7)滬73?初716號?事判決;二、上海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即停止使用上海某機械公司“邊測量邊鋸切的設計”的技術信息,該停止侵犯的時間持續到涉案技術秘密為公眾所知悉時止;三、上海某公司賠償上海某機械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0萬元,共計600萬元;四、駁回上海某機械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第470號案中,上海某機械公司主張曹某、李某保、周某未經許可向上海某公司披露涉案技術秘密,該案判決認定李某保、周某系上海某機械公司前員工且能夠接觸到該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并向上海某公司披露了涉案技術秘密;曹某系上海某機械公司的銷售經理,無證據表明其可以接觸到涉案技術秘密,其未實施向上海某公司披露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據此判決李某保、周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鑒于針對同一技術秘密的披露行為系一次性的侵權行為,在前案對該行為已經審理并作出相應判項的情況下,上海某機械公司在本案中再次主張曹某、李某保、周某未經許可向上海某公司披露涉案技術秘密,屬于重復起訴。
在權利人的損失難以準確計算的情況下,人?法院將綜合考慮涉案技術秘密的性質、創新程度、研究開發成本、商業價值、能帶來的競爭優勢、技術貢獻度以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具體來說,考慮了以下因素:一是涉案技術秘密的性 質和創新程度。涉案技術秘密不是簡單的技術組合,不同于常規的測量與鋸切分開進行的鋸切工藝,而是為了提高優選鋸鋸切效率和加工精度而專?設計,需要配合專?設計的軟件,電控硬件以及相關機械結構,并經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研究、反復試驗才能實現,是優選鋸實現邊測量邊鋸切的核心關鍵信息。二是涉案技術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根據第470號判決,涉案技術秘密項目研發費用為52 萬余元。三是涉案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及帶來的競爭優勢。涉案優選鋸產品單價高,無論上海某機械公司還是上海某公司,平均銷售單價都在30-50萬元每臺。根據第470號判決,2008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間,上海某機械公司共計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優選鋸 82臺,銷售收入高達3923萬余元,毛利率為55.43%。四是涉案技術秘密的貢獻度。經過勘驗,V200優選鋸的?度模式和系數模式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而V200和其他型號的優選鋸還具有其他鋸切模式。五是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和侵權情節。上海某公司明知其使用的是李某保、周某未經許可向其披露的上海某機械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仍然在第470號判決認定其構成侵權之后,在本案的V200、 S200、F308、H18優選鋸產品中予以使用。侵權時間?、涉及的被訴侵權產品多,主觀惡意明顯。綜合上述因素,酌情確定上海某公司向上海某機械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 裁判要旨
1.確定技術秘密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可以考慮技術秘密的性質、商業價值、研究開發成本、創新程度、能帶來的競爭優勢、技術貢獻度和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以及現有證據能證明的部分侵權損失或者侵權獲利情況等因素。
2.技術秘密的披露是一次性行為,權利人已就同一主體的同一技術秘密信息向另一主體披露的行為提起訴訟,又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就此提起訴訟的,構成重復訴訟。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2、3款(本案適用的是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10條第2、3款)
一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7)滬73?初716號?事判決(2019年1月29日)
二審:最高人?法院(2019)最高法知?終7號?事判決(2021年4月22日)
(知產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