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9-2-176-007
某(天津)有限公司訴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刑?交叉案件中的證據采信
| 關鍵詞
?事 侵害商業秘密 ?刑交叉 鑒定意? 證據采信
| 基本案情
某國際公司掌握快淬法生產釹鐵硼磁粉的兩項關鍵技術——甩帶輪技術和噴嘴技術,并以普通許可的方式授權某(天津)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技術,并授權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亦從事相同業務的生產和銷售,張某、夏某某均系該公司的創立者,其中張某是某國際公司和某(天津)有限公司的前員工,掌握涉案甩帶輪技術和噴嘴技術;夏某某是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的生產設備提供者。在本案訴訟之前,某國際公司以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張某侵害其商業秘密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將相應資料送交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的鑒定意?為:某國際公司主張的相關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的生產設備中的相應技術信息與某國際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實質相同。某(天津)有限公司據此向法院提起?事侵權訴訟,主張夏某某和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生產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侵害技術秘密。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2)蘇中知?初字第0009號?事判決:一、被告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某(天津)有限公司技術信息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二、被告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某(天津)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幣11268285.30元;三、被告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共同給付原告某(天津)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幣30萬元;四、駁回原告某(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3)蘇知?終字第0159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某(天津)有限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 公司通過張某實際接觸上述技術秘密,使用的相應技術也與上述技術秘密構成實質相同,且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具有合法來源,故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侵犯了某(天津)有限公司所主張的技術秘密,應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事責任。關于賠償數額,經審計,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在侵權期間,銷售侵權產品利潤達11268285.30元,其由 原來的經營虧損狀態轉為盈利,侵權與獲利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法院判決: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 共同賠償某(天津)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1268285.30元及合理費用30萬元,駁回某(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某(天津)有限公司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公安偵查階段中形成的鑒定報告可以作為本案?事訴訟的證據。某(天津)有限公司涉案“甩帶輪系統及相關結構”與“金屬材料旋淬速凝裝置”的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且被上訴人已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符合我國法律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法律規定,依法應認定為商業秘密。在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具有接觸某(天津)有限公司涉案技術秘密的事實,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使用的技術信息與涉案技術秘密實質相同且又無法證明其使用的技術信息具有合法來源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侵害了某(天津)有限公司所主張的甩帶輪尺寸和導流銅棒技術秘密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夏某某和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共同侵害了某(天津)有限公司所主張的技術秘密,應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事責任。據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 裁判要旨
對于刑事偵查階段委托鑒定形成的鑒定意?,所依據的客觀證據、鑒定人員的證言等證據材料,在?事訴訟階段無須重新委托鑒定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審核后采信刑事偵查階段形成的鑒定意?。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9條、第17條(本案適用的是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 法》第2條、第10條、第20條)
一審: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法院(2012)蘇中知?初字第0009號?事判決(2013年5月20日)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法院(2013)蘇知?終字第0159號?事判決(2014年12月30日)
(民三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