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遵守職業中介、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情況
(四)職業技能鑒定
序號 |
行政處罰項目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自由裁量標準 |
129 |
鑒定機構超出備案范圍實施職業技能考核 |
《深圳經濟特區職業技能鑒定條例》第十一條: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職業技能鑒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市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備案:(一)有十名以上具有鑒定工作經驗的管理人員,其中專職管理人員不得少于五人;(二)具有與所鑒定職業(工種)和等級相適應的考核場地并且符合國家標準的儀器設備、檢測手段等考核條件。 市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的書面答復。 |
《深圳經濟特區職業技能鑒定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撤銷備案:(一)超出備案范圍實施職業技能考核的。 |
一般 |
鑒定機構超出核準職業(工種)實施職業技能考核累計涉及勞動者(考生)在五十人次以內(含五十人次)。 |
對鑒定機構處以: 1.沒收違法所得; 2.罰款10000元。 |
較重 |
鑒定機構超出核準職業(工種)實施職業技能考核累計涉及勞動者(考生)在五十人次以上一百五十人次以下(含一百五十人次)。 |
對鑒定機構處以: 1.沒收違法所得; 2.罰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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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鑒定機構超出核準職業(工種)實施職業技能考核累計涉及勞動者(考生)在一百五十人次以上。 |
對鑒定機構處以: 1.沒收違法所得; 2.罰款50000元; 3.撤銷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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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鑒定機構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
《深圳經濟特區職業技能鑒定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 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撤銷備案:(二)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
《深圳經濟特區職業技能鑒定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 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撤銷備案:(二)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
一般 |
鑒定機構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涉及勞動者(考生)在三人次以內(含三人次)。 |
對鑒定機構處以: 1.沒收違法所得; 2.罰款10000元。 |
較重 |
鑒定機構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涉及勞動者(考生)在三人次以上十人次以下(含十人次)。 |
對鑒定機構處以: 1.沒收違法所得; 2.罰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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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鑒定機構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涉及勞動者(考生)在十人次以上 |
對鑒定機構處以: 1.沒收違法所得; 2.罰款50000元; 3.撤銷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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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勞動者在職業(工種)技能鑒定中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鑒定 |
《深圳經濟特區職業技能鑒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按照國家職業(工種)技能標準進行鑒定的職業(工種),按相關規定的條件報考。 《深圳經濟特區職業技能鑒定條例》第二十條:勞動者按照報考條件,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報名、接受資格審查,交納鑒定費用并領取準考證。 |
《深圳經濟特區職業技能鑒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款:勞動者在職業(工種)技能鑒定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鑒定指導機構取消其當次考核鑒定資格或者考核成績:(三)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鑒定的。 勞動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五年內不得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
一般 |
讓冒名頂替者參加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職業(工種)以外的其他職業(工種)且職業資格等級為初級技能的鑒定。 |
對勞動者處以罰款5000元 |
較重 |
讓冒名頂替者參加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職業(工種)以外的其他職業(工種)且職業資格等級為中、高級技能的鑒定。 |
對勞動者處以罰款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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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讓冒名頂替者參加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職業(工種)以外的其他職業(工種)且職業資格等級為技師、高級技師的,或者參加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職業(工種)的鑒定。 |
對勞動者處以罰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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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
《深圳經濟特區職業技能鑒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按照國家職業(工種)技能標準進行鑒定的職業(工種),按相關規定的條件報考。 《深圳經濟特區職業技能鑒定條例》第二十條:勞動者按照報考條件,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報名、接受資格審查,交納鑒定費用并領取準考證。 |
《深圳經濟特區職業技能鑒定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由市、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五年內不得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
一般 |
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冒名頂替者參加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職業(工種)以外的其他職業(工種)且職業資格等級為初級技能的鑒定。 |
對冒名頂替者處以: 1.沒收違法所得; 2.罰款5000元。 |
較重 |
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冒名頂替者參加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職業(工種)以外的其他職業(工種)且職業資格等級為中、高級技能的鑒定。 |
對冒名頂替者處以: 1.沒收違法所得; 2.罰款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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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冒名頂替者參加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職業(工種)以外的其他職業(工種)且職業資格等級為技師、高級技師的,或者參加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職業(工種)的鑒定。 |
對冒名頂替者處以: 1.沒收違法所得; 2.罰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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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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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一般 |
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有關規定,違法情節較輕,造成危害后果較輕。 |
對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處以: 1.沒收違法所得; 2.罰款10000元。 |
較重 |
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有關規定,違法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對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處以: 1.沒收違法所得; 2.罰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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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有關規定,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對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處以: 1.沒收違法所得; 2.罰款30000元; 3.撤銷核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