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遵守職業中介、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情況
(三)職業培訓
序號 |
行政處罰項目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自由裁量標準 |
103 |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規定 |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一般 |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規定,違法行為情節較輕,造成危害后果較輕。 |
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處以罰款10000元 |
較重 |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規定,違法行為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處以罰款30000元 |
||||
嚴重 |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處以罰款50000元,吊銷許可證(撤銷備案) |
||||
104 |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從事收費性職業訓練活動 |
《深圳市職業訓練條例》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對其員工進行的職業訓練和其他組織舉辦的公益性職業訓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深圳市職業訓練條例》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收費性職業訓練活動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并處與所收費用等額的罰款。 |
統一 |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從事收費性職業訓練活動。 |
對用人單位處以與所收費用等額的罰款 |
105 |
用人單位安排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技術工種 |
《深圳市職業訓練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 從事技術工種的員工,上崗前必須經過職業訓練。國家規定應當具備職業資格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后方能上崗。 |
《深圳市職業訓練條例》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安排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技術工種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用人單位安排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技術工種,經責令改正已改正。 |
對用人單位處以警告 |
一般 |
用人單位安排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技術工種,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人數1人以上不滿1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 1.警告; 2.罰款1000元。 |
||||
較重 |
用人單位安排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技術工種,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人數10人以上不滿2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 1.警告; 2.罰款2000元。 |
||||
嚴重 |
用人單位安排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技術工種,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人數20人以上。 |
對用人單位處以: 1.警告; 2.罰款3000元。 |
||||
106 |
企業未按規定提取或者使用職業訓練經費 |
《深圳市職業訓練條例》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提取員工訓練經費,列入成本開支。 員工訓練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
《深圳市職業訓練條例》第三十七條: 企業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取或者使用職業訓練經費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統一 |
企業違反《深圳市職業訓練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提取或者使用職業訓練經費。 |
對企業處以警告 |
107 |
未經審核批準擅自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牟取非法利益 |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第十條:設立面向社會招生的成人教育辦學機構和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應當向市教育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一)設立成人高等院校或者市屬普通高等院校舉辦本科函授教育,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國家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或者教育部審批;(二)市屬普通高等院校舉辦專科函授教育和設立本科、專科夜大學,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報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備案;(三)設立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成人職業學校、成人中學,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報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四)按照教育部和人力資源保障部規定舉辦的《專業證書》教學班,由市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審批;(五)設立其他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由市教育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授權的區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但是,涉及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由市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備案;涉及藝術、體育、衛生、交通、建筑等專業性培訓的,由市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市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由市、區有關部門備案的成人教育辦學機構和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均應當向市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國外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及特區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特區設立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經審核批準擅自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門責令停辦和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一般 |
未經審核批準擅自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牟取非法利益,涉及人數不滿50人。 |
責令停辦、處以所收費用一倍的罰款 |
較重 |
未經審核批準擅自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牟取非法利益,涉及人數50人以上不滿100人。 |
責令停辦、處以所收費用二倍的罰款 |
||||
嚴重 |
未經審核批準擅自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牟取非法利益,涉及人數100人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 |
責令停辦、處以所收費用三倍的罰款 |
||||
108 |
違反規定,未經備案刊登、播放、張貼和散發成人教育招生廣告 |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凡在特區內刊登、播放、張貼和散發成人教育招生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規定,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經備案刊登、播放、張貼和散發成人教育招生廣告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一般 |
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未經備案,刊登、播放、張貼或散發成人教育招生廣告,經責令已停止違法行為。 |
處以警告 |
嚴重 |
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未經備案,刊登、播放、張貼或散發成人教育招生廣告,經責令未停止違法行為,或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 |
處以罰款3000元 |
||||
109 |
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的實際辦學內容與申報內容不符 |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的實際辦學內容與申報內容不符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直至吊銷《深圳市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注冊證》或者撤銷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訓班批準文件。 |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的實際辦學內容與申報內容不符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直至吊銷《深圳市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注冊證》或者撤銷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訓班批準文件。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一般 |
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實際辦學內容與申報內容不符,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處以罰款2000元 |
嚴重 |
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實際辦學內容與申報內容不符,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造成嚴重后果的。 |
1.處以罰款2000元; 2.撤銷備案。 |
||||
110 |
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違反有關規定,濫發成人教育證書牟取非法利益 |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就讀單科或接受專項培訓的學員,學習期滿,經考核合格,由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發給由原審批的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結業證書》,作為接受過單科或專項培訓的證明。 |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違反國家規定和本條例,濫發成人教育證書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門責令其收回證書或者公告所發證書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深圳市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注冊證》或者撤銷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訓班批準文件。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一般 |
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濫發證書謀取非法利益,涉及受侵害學員不滿100人。 |
1.沒收非法所得; 2.處以罰款5000元 |
嚴重 |
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濫發證書謀取非法利益,涉及受侵害學員100人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1.沒收非法所得 2.處以罰款5000元 3.撤銷備案 |
||||
111 |
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申請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分立、合并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 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
一般 |
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沒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警告 |
較重 |
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 ,有違法所得,且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撤銷備案)。 |
||||
112 |
民辦學校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申請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變更為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 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
一般 |
民辦學校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沒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警告 |
較重 |
民辦學校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民辦學校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有違法所得,且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撤銷備案)。 |
||||
113 |
民辦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二條: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 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
較重 |
民辦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
嚴重 |
民辦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有違法所得,且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撤銷備案)。 |
||||
114 |
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六條 民辦學校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 對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經備案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的,可以發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 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
一般 |
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沒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警告 |
較重 |
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有違法所得,且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撤銷備案)。 |
||||
115 |
民辦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八條: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 審批機關對不批準正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項: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 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
一般 |
民辦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沒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警告 |
較重 |
民辦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民辦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且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撤銷備案)。 |
||||
116 |
民辦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七)項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 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七)項: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 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
一般 |
民辦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沒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警告 |
較重 |
民辦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民辦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且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撤銷備案)。 |
||||
117 |
民辦學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八)項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 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八)項: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 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一般 |
民辦學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沒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警告 |
較重 |
民辦學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民辦學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有違法所得,且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撤銷備案)。 |
||||
118 |
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 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沒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警告 |
較重 |
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有違法所得,且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撤銷備案)。 |
||||
119 |
民辦學校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民辦學校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沒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警告 |
較重 |
民辦學校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民辦學校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有違法所得,且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撤銷備案)。 |
||||
120 |
民辦學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民辦學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 ,沒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警告 |
較重 |
民辦學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 ,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民辦學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 ,有違法所得,且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撤銷備案)。 |
||||
121 |
民辦學校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四)項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民辦學校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沒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警告 |
較重 |
民辦學校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有違法所得。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民辦學校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有違法所得,且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撤銷備案)。 |
||||
122 |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項: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項: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較重 |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涉及受侵犯受教育者不滿30人。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嚴重 |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涉及受侵犯受教育者30人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撤銷備案)。 |
||||
123 |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六)項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六)項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 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較重 |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 ,涉及受侵害教師不滿10人。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嚴重 |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 ,涉及受侵害教師10人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對民辦學校處以: 1.警告;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撤銷備案)。 |
||||
124 |
施教機構未經備案擅自從事繼續教育活 |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 施教機構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應當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施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繼續教育活動,并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未經備案擅自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備案的。 |
一般 |
施教機構未經備案擅自從事繼續教育活動,經責令改正已改正。 |
對施教機構處以: 1.警告;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嚴重 |
施教機構未經備案擅自從事繼續教育活動,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對施教機構處以: 1.警告;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繼續教育活動; 4.罰款30000元。 |
||||
125 |
施教機構提供虛假材料備案 |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施教機構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應當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施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繼續教育活動,并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未經備案擅自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備案的。 |
一般 |
施教機構提供虛假材料備案 ,經責令改正已改正。 |
對施教機構處以: 1.警告;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嚴重 |
施教機構提供虛假材料備案,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對施教機構處以: 1.警告;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繼續教育活動; 4.罰款30000元。 |
||||
126 |
施教機構未按照確定的科目和課程組織教學 |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十七條:施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按照確定的科目和課程編制教學計劃并組織教學,突出專業能力培訓,保證教學質量。 |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施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繼續教育活動,并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未按照確定的科目和課程組織教學的; |
一般 |
施教機構未按照確定的科目和課程組織教學 ,經責令改正已改正。 |
對施教機構處以: 1.警告;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較重 |
施教機構未按照確定的科目和課程組織教學,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 |
對施教機構處以: 1.警告;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繼續教育活動。 |
||||
嚴重 |
施教機構未按照確定的科目和課程組織教學,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違法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對施教機構處以: 1.警告;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繼續教育活動; 4.罰款30000元。 |
||||
127 |
施教機構發布虛假信息 |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十九條:施教機構發布的信息應當真實、合法。 |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施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繼續教育活動,并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發布虛假信息的。 |
一般 |
施教機構發布虛假信息,經責令改正已改正。 |
對施教機構處以: 1.警告;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較重 |
施教機構發布虛假信息,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 |
對施教機構處以: 1.警告;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繼續教育活動。 |
||||
嚴重 |
施教機構發布虛假信息,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違法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對施教機構處以: 1.警告;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止繼續教育活動; 4.罰款30000元 |
||||
128 |
用人單位、施教機構違反《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個人專業技術檔案和繼續教育證書記載不真實 |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施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真實、準確地載入個人專業技術檔案和繼續教育證書。 |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施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個人專業技術檔案和繼續教育證書的記載不真實的,其記載內容無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用人單位、施教機構對個人專業技術檔案和繼續教育證書的記載不真實,經責令改正已改正,已糾正不真實的記錄。 |
對用人單位、施教機構處以警告 |
嚴重 |
用人單位、施教機構對個人專業技術檔案和繼續教育證書的記載不真實,經責令改正未改正,無違法所得。 |
用人單位、施教機構處以: 1.警告; 2.罰款10000元。 |
||||
特別嚴重 |
用人單位、施教機構對個人專業技術檔案和繼續教育證書的記載不真實,經責令改正未改正,有違法所得,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用人單位、施教機構處以: 1.警告; 2.罰款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