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遵守勞務派遣規定的情況
(一)行政許可
序號 |
行政處罰項目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自由裁量標準 |
56 |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涉及人數不滿30人。 |
1.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罰款10000元。 |
較重 |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涉及人數30人以上,不滿100人。 |
1.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罰款25000元。 |
||||
嚴重 |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涉及人數100人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1.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罰款50000元。 |
||||
57 |
勞務派遣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勞務派遣單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
一般 |
勞務派遣單位存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件等行為,違法情節較輕、危害后果較輕。 |
對勞務派遣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
嚴重 |
勞務派遣單位存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件等行為,違法情節嚴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對勞務派遣單位處以罰款20000元 |
||||
特別嚴重 |
勞務派遣單位存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件等行為,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對勞務派遣單位處以罰款30000元 |
||||
58 |
勞務派遣單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六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
一般 |
勞務派遣單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違法情節較輕、危害后果較輕。 |
對勞務派遣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
嚴重 |
勞務派遣單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違法情節嚴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對勞務派遣單位處以罰款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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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勞務派遣單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對勞務派遣單位處以罰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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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勞務派遣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六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
一般 |
勞務派遣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違法情節較輕、危害后果較輕。 |
對勞務派遣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
嚴重 |
勞務派遣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違法情節嚴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對勞務派遣單位處以罰款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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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勞務派遣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對勞務派遣單位處以罰款30000元 |
(二)勞務派遣用工
序號 |
行政處罰項目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自由裁量標準 |
60 |
用工單位未按規定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一般 |
用工單位未按規定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被派遣勞動者不滿30人。 |
按照每人5000元標準,對用工單位處以罰款 |
較重 |
用工單位未按規定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被派遣勞動者30人以上不滿50人。 |
按照每人7500元標準,對用工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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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工單位未按規定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被派遣勞動者50人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按照每人10000元標準,對用工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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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用工單位在非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用工,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一般 |
用工單位在非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用工,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被派遣勞動者不滿30人。 |
按照每人5000元標準,對用工單位處以罰款 |
較重 |
用工單位在非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用工,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被派遣勞動者30人以上不滿100人。 |
按照每人7500元標準,對用工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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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工單位在非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用工,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被派遣勞動者100人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
按照每人10000元標準,對用工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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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定,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未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統一 |
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定,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未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
對用工單位處以警告 |
63 |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一般 |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違法情節較輕、危害后果較輕的。 |
對勞務派遣單位: 1.按照每人5000元標準處以罰款; 2.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較重 |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違法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對勞務派遣單位: 1.按照每人7500元標準處以罰款; 2.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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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違法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對勞務派遣單位: 1.按照每人10000元標準處以罰款; 2.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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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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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一般 |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違法情節較輕、危害后果較輕。 針對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法定比例的違法行為,被派遣勞動者人數占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的比例超過10%、在40%以下(含40%)的。 |
按照每人5000元標準,對用工單位處以罰款 |
較重 |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違法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針對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法定比例的違法行為,被派遣勞動者人數占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的比例超過40%、在70%以下(含70%)的。 |
按照每人7500元標準,對用工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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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違法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針對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法定比例的違法行為,被派遣勞動者人數占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的比例超過70%的。 |
按照每人10000元標準,對用工單位處以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