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經濟特區勞動條例
(1988年8月12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適應深圳、珠海、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經濟的發展,保障職工(含臨時工,下同)的合法權益,維護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特區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招用工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特區開放勞務市場,調節勞動力供求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可以相互選擇。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條特區建立職工社會勞動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保證職工參加社會勞動保險。
第七條深圳市、珠海市勞動局、汕頭經濟特區勞動局(以下簡稱市(特區)勞動局)是所轄特區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深圳市、珠海市的市轄區勞動局(以下簡稱市轄區勞動局)是本區勞動行政主管機關。
第八條市(特區)勞動局指定有關部門建立勞動就業介紹機構,組織培訓待業人員,辦理職工年老、疾病、工傷、待業等項社會勞動保險業務。
第九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職工為建立勞動關系而達成的協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招用職工,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條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受法律保護,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機關或董事會批準轉產、調整生產(或工作)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合同雙方可協商變更已簽訂合同的相關內容。
(四)職工患?。ú缓殬I?。┗蚍且蚬へ搨浿委煆凸せ蛘{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
(六)企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市(特區)勞動局確認無法調劑安排的富余人員。
解除勞動合同,應執行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告知本單位工會,并報市(特區)或市轄區勞動局備案。
第十五條職工被勞動教養或判處徒刑的,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勞動合同無效條款的確認和處理權,屬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因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條款造成損害后果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中的無效條款經修改并經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認可后,雙方應予履行。
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經濟組織及個人投資興辦的企業在特區招用職工尚不能滿足需要時,可到國內其他地區招用職工,由市(特區)勞動局與當地勞動部門共同做好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其他用人單位到國內其他地區招用職工,須征得市(特區)勞動局同意。
用人單位錄用職工,應到市(特區)勞動局或其指定的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文藝、體育、工藝美術等行業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須經市(特區)勞動局批準。
第二十三條職工的調動(流動)按特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汕頭經濟特區管委會)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
(二)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有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尚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二)依本條例第十三條(一)、(四)、(五)、(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拖欠工資的還應補發所欠工資及利息);
補助費標準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齡計算:滿一年的,每年計發解除勞動合同當年本人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滿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工齡計發,不滿半年的,計發半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七條對依本條例第十三條(三)項、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用人單位不發給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不得予以辭退:
(二)患病(不含職業?。┗蚍且蚬へ搨卺t療期(醫療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內的;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均應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
第三十條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六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每周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等特殊工種的,每日工作時間應比普通工種相應縮短。
職責范圍不受固定工作時間限制和實行無定時工作日制的職工,其工作時間可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不能間斷、搶修設備或完成緊急生產任務需要,可以加班加點,但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班后加點每次不得超過四小時。
加班加點超過前款規定時間限度的,應征得職工同意,并報主管部門或市(特區)、市轄區勞動局批準。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加點,應按下列標準發給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一)法定節日和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加班或加點的,為職工當月工資的日、時平均數的200%;
(二)前項規定以外時間加班或加點的,為職工當月工資的日、時平均數的150%。
加班或加點后,職工本人要求補休的,用人單位可安排同等補休時間,不發加班或加點工資。
休假時間及工資福利待遇,(一)、(二)、(三)項按國家規定執行,(四)、(五)、(六)項按廣東省或特區所在市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招用的工人,其工資由用人單位根據所在市人民政府(汕頭經濟特區管委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其崗位、責任、技術水平、工作(業務)性質以及勞績確定。
第三十七條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工資隨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勞動貢獻浮動。工資總額基數、工資總額浮動比例、收益分配指標由企業的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核定后,送市(特區)勞動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經濟組織及個人投資興辦的企業的工資形式、工資標準和分配辦法,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由企業自行決定。
第三十九條特區各個時期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由特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汕頭經濟特區管委會)決定,市(特區)勞動局公布實施。用人單位每月發給職工個人工資不得少于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并應規定和嚴格執行發放工資的日期。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資數額的1%賠償職工損失。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有培訓職工的責任,職工有參加職業技術培訓的權利和義務。職業技術培訓主要包括就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四十三條待業人員的就業前培訓,由市(特區)、市轄區勞動局有關部門組織管理。經培訓考核合格者,發給畢(結)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破產或被辭退而待業的職工,由市(特區)、市轄區勞動局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轉業培訓,培訓費用從待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五條職工在職培訓由用人單位負責,培訓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四十六條工人技術考核、發證由市(特區)勞動局負責??己藰藴蕡绦袊鴦赵焊髦鞴懿块T頒布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己宿k法按國家及省、市(特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市(特區)勞動局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特區技工學校的管理,為用人單位輸送合格的技術人材。
第四十八條為加強勞動紀律,維護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勞動規則、獎懲辦法等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和職工應共同遵守。
第四十九條勞動規則應明確規定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應履行的基本職責。其主要內容包括:
第五十條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用人單位應按獎懲辦法給予獎勵。
職工違犯勞動紀律,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用人單位可依據獎懲辦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社會勞動保險,包括職工在職期間的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待業期間的待業保險和退休養老期間的養老保險。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社會勞動保險,按規定繳納保險金,保證職工在年老、工傷、疾病或待業時獲得一定的物質保障。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按月繳納各項勞動保險金,每月繳納的日期不得超過當月最后一日。逾期繳納的,應加繳滯納金。
第五十四條社會勞動保險基金管理部門應按規定支付職工的各項勞動保險費。
第五十五條市(特區)財政、審計部門應監督社會勞動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執行。
第五十七條職工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廣東省經濟特區企業工會規定》建立工會組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用人單位應依法支持工會的工作。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可設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
市(特區)、市轄區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第五十九條發生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市(特區)、市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條處理勞動爭議的具體程序和辦法,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招用職工的,除責令限期清退被招用人員外,并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被招用人員的路費和途中生活費概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理解雇職工或侵犯職工人身權利的,對責任當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克扣職工工資的,必須賠償職工的經濟損失并處以罰款。
第六十四條社會勞動保險基金管理部門違反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挪用社會勞動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對用人單位的經濟處罰和對個人的經濟處罰,由市(特區)勞動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執行。對個人的行政處分,由市(特區)勞動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提請對個人有管理權的部門決定和執行。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罰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執罰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對外籍職工和香港、澳門、臺灣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報酬、獎懲、福利和社會保險等事項,由用人單位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自行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訂明。
第六十八條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執行。1981年11月17日廣東省五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廣東省經濟特區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注:本篇法規已被《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東省經濟特區勞動條例>的決定》(1998年1月2日發布;1998年1月2日實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