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03號
由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3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關于提請審議《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草案)》的議案,鑒于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頒布并將于2004年1月1日起實施,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同時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本決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