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辦案流程規則》的通知
粵勞社辦〔2005〕324號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局、社保局):
現將《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辦案流程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廳勞動監察處反映。
聯系人:陳健媚,電活:020—83190875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辦案流程規則
第一條為規范勞動保障監察辦案流程,提高辦案質量,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保用人單位合法生產經營,根據《行政處罰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結合本省勞動保障監察現狀,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保障監察辦案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案件來源包括通過舉報、投訴、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勞動保障年審、勞動保障書面審查等渠道獲得的,以及上級委托授權、下級移送和其他部門移送的案件。
第五條對已經立案的違法用人單位,應對其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應一并列入處理范圍。
第六條辦理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實行主辦監察員制度。主辦監察員通過調查取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所承接的案件負主要責任。
第八條經過調查,確認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輕微并能及時改正的,應當口頭責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難的,應當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條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后,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需進入聽證程序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舉行聽證的權利,并做好答辯的準備工作。
第十條依法送達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用人單位既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勞動監察員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建議并跟蹤落實。
第十一條辦理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適用一般程序;對于事實確鑿、案情簡單、處罰依據明確、無需進一步查證的違法案件,可以按照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舉報、投訴應當指定專人登記,并由舉報投訴人或其授權委托人如實填寫《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登記表》。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案情進行分析和初調查,決定是否受理該案件。
對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案件,經辦監察員應當在3日內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存檔,并告知或反饋違法行為信息來源人;對應當受理的案件,經辦監察員填寫《立案審批表》,并送本機構負責人審批。
填寫《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登記表》和《立案審批表》應當編寫案件順序號。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應當指定案件的主辦、協辦監察員。主辦監察員對所承辦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員對案件應及時進行調查取證。可以通過檢查勞動場所、詢問案件相關人員、查閱和調閱文件資料、書面記錄、音像記錄、復制、委托審計等方式收集證據。調查取證遵循以下規定進行:
(一) 勞動監察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根據需要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制作《調查筆錄》;被調查單位拒絕前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受詢問的,主辦監察員應組織2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員到被調查單位進行調查取證。
(二) 涉及異地調查取證的,可以派人直接前往調查取證,也可以書面委托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協助調查取證。
(三) 收集證據按照《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并可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
(四) 《調查筆錄》應當采用規范格式,一般采用電腦打印文本;采用手寫筆錄的,應文字整潔。詢問結束后,經辦監察員應將《調查筆錄》交由被調查人核對并簽名;涂改部份應由被調查人按手印并在附近簽名確認。
(五) 案件主辦監察員因故無法按約定時間對被調查人進行調查的,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同意,可委托其他監察員調查取證,被委托的監察員調查取證結束后應將調查材料交回主辦監察員。
(六) 調查取證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調查取證結束后,主辦監察員應在4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建議,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提交《案件處理報批表》;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處理建議分為:
(一) 銷案。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應撤銷立案,并填寫《撤銷立案審批表》,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批后答復當事人。
4.違法行為應由其他勞動保障部門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的;
5.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出訴訟的事項。
(二) 限期整改。對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主辦監察員應提出限期整改建議。
(三) 行政處理或處罰。用人單位逾期未改正或未按要求全部改正的,主辦監察員應提出行政處理、處罰建議。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應當對案情和主辦監察員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全面審查,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設有審理人員或環節的,應先予審理。
重大、疑難案件應適用集體討論制度。集體討論一般以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集體研究、討論的形式進行;對需要聽證、社會影響較大,或者有可能引起行政復議和訴訟等的案件,也應進行集體討論。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并經審批后,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勞動保障法律文書。
第十八條主辦監察員應當在宣布《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勞動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或無法當場送達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以上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
(一) 當場送達。當事人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該監察文書即時送達生效。
(二) 留置送達。受送達單位負責人或當事人拒絕接受監察法律文書的,可采取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應當邀請第三人簽名見證。第三人是指非勞動保障系統的當地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派出所、村(居)委會、社區及工會或物業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等。
(三) 郵寄送達。采用郵寄方式送達勞動保障法律文書,應當采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的方式。
(四) 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稍趧趧颖U闲姓块T的公告欄、受送達人住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五)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按要求整改完畢或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后,主辦監察員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結案審批表》,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后的10日內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上報備案。
第二十一條對已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案件,主辦監察員應監督、跟蹤用人單位的執行情況;逾期未執行者,主辦監察員應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銷案、結案的案件,且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已經履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畢的,主辦監察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所有需要歸檔的材料、資料交給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案卷歸檔:
1.案件登記表,2.立案審批表,3.轉辦函,4.監察詢問通知書,5.調查筆錄,6.限期整改指令書,7.案件處理報批表,8.行政處理(處罰)決定集體討論記錄,9.聽證告知書,10.行政處罰告知書,11.行政處罰決定書,12.行政處理決定書,13.送達回證,14.結案審批表,15.撤銷立案審批表,16.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基本材料,17.舉報、投訴人身份證明材料,18.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證明材料,19.各種證據材料,20.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員在檢查中發現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取證;對案情簡單、證據確鑿適用簡易程序的,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