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對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局?《關于對刑滿釋放后又宣告無罪且有錯誤的?職工工資處理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4〕147號
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局:
你局《關于對刑滿釋放后又宣告無罪且有錯誤的職工工資處理的請示》(〔94〕管道勞便字第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工資局《關于受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問題給天津市勞動局的復文》(勞人薪局〔1985〕第12號)我們認為,你局李憲文、楊國新的情況符合文中第二條精神,即:“……經司法部門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分。回原單位后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處分而定。……在原判期間被減發的工資,均不補發。”因此,你局對李、楊二人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