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工資局關于受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問題的復文
(1985年9月13日 勞人薪局[1985]12號)
天津市勞動局:
九月二日來文收悉。關于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以來,國家職工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其工資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現答復如下:
一、國家職工被錯判犯罪,經司法部門復查,純屬錯案,宣告無罪釋放者,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被減發的工資,應予補發。
二、國家職工因觸犯刑律判刑,經司法部門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分。回原單位后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以恢復原工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者應降低工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的工資,均不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