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您好。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續簽。請問除經濟補償金按n計算外,還需支付+1的補償嗎?(公司未提前一個月進行通知)
你好!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N),沒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