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的合同剛拿到手,條款太惡心了,首先沒有寫明工作地點,只寫了“由甲方指定”。 工資也沒有寫,只寫了“詳見錄取通知書”,可是都是三年前的offer了。 工作時間也沒寫清楚,只寫了“每天8小時,每周休息至少1天”,我現在的工作是雙休的,但是如果按這個寫法,那我以后周六如果要加班的話,是不是也沒有加班費可以拿。 想問下,這樣的合同是合法的嗎,我不續簽的話,可以和公司要賠償嗎
你好!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續簽,用人單位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無須向你支付經濟補償(N);而如果是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續簽,用人單位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則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N)。
其次,就你提供的情況而言,如果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于工作地點、勞動報酬以及工作時間均有明確約定,而續簽的勞動合同中對此則未有明確約定的,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為今之計,建議你先向用人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同時保留好證據。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同意對上述事項進行明確約定,而你又不能接受的,可以拒絕續簽。在此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