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期滿,公司續簽,員工不續簽,此時公司需要賠償嗎?賠償什么標準? 2.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員工續簽,此時公司需要賠償嗎?賠償什么標準? 3.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員工不續簽,此時公司需要賠償嗎?賠償什么標準?
你好!只要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而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即使是勞動者拒絕續簽,也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支付二倍工資的抗辯理由,因為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可以而且應當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而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那就相當于是其放棄行使權利。
至于二倍工資的支付標準,很簡單,就是在應當支付二倍工資的期間內,在支付勞動者一倍工資的基礎上額外再支付一倍。簡單來說就是,本來支付3千元工資的,要額外再支付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