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計算傷殘津貼基數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5〕495號
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你局《關于計算傷殘津貼基數問題的請示》 (粵社保[2005]3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對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計算傷殘津貼的計算基數和比例,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六十一條第三款,以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五十七條第二款都有明確一致的規定。因此,計算職工傷殘津貼應遵照條例相關規定。在執行條例中遇到的問題,請繼續向我們反映,以便綜合分析研究,制定解決方案,提交省人大修改條例時參考。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