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確定我省職工傷病鑒定診斷醫院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勞社〔2002〕159號
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局、社保局),各傷病鑒定診斷醫院:
根據《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確定我省(含省屬、中央、部隊駐穗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傷病鑒定診斷醫院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綜合性傷病診斷醫院:廣東省人民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附屬第二醫院,附屬第三醫院,廣卅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廣卅市第一人民醫院,廣卅市第二人民醫院,廣州市紅十字會醫院,廣卅軍區廣州總醫院,第一軍醫大學附屬珠江醫院;
(二)專科傷病診斷醫院: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中山大學附屬眼科醫院,附屬腫瘤醫院,廣州市第十二人民醫院,廣州市精神病院,廣州市腫瘤醫院,廣州和平手外科醫院;
(三)假肢安裝康復診斷醫院:廣東省假肢康復中心,廣州社會勞動康復中心。
二、各職工傷病鑒定診斷醫院應成立專門鑒定診斷小組,由三至五名秉公辦事、臨床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專家組成。鑒定診斷小組設在醫務(教)處(科)或衛防科。
三、職工需要進行鑒定診斷時,應按要求先填寫《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附件),除專科(如精神病、眼科)到相應的專科診斷醫院外,一般到綜合性診斷醫院醫務處(衛防科)進行傷病鑒定診斷。
四、鑒定診斷小組在進行技術診斷時,應集體審議,遇有疑難問題應由醫務(教)處(科)組織院內專家會診,做出診斷意見,然后應由兩名以上診斷小組成員簽名,加蓋衛防科的鑒定診斷專用章或醫務(教)處(科)診斷公章。
五、各診斷醫院要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診斷及各專項檢查、會診的費用,不得提高收費標準。
職工傷病鑒定診斷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診斷醫院應在實踐中認真總結經驗,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勞動保障廳醫療保險處和省衛生廳醫政處,以便及時研究解決。
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填寫單位: 年 月 日
性別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相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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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作時間 |
本企業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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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或受傷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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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并計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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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情況及醫療經過 |
醫師: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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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醫院診斷小組診斷結論 |
醫師: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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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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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 |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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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歷次鑒定表 份 化 驗 單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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