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作中遭人為意外傷害時如何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0〕195號
東莞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在工作中遭受他人用硫酸傷害是否為工傷的請示》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此類案件的處理應十分慎重,應由用人單位提請先行調查案件的誘發原因,待作出調查報告后,再進行工傷的認定工作。
二、工傷認定工作應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報告,對案件發生的原因、過程、被傷害人的致傷原因和程度等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存在《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情況,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三、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報告,經取證,《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情況,并可確定被傷害人的受傷完全是無辜的,則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〇〇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