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3〕321號
省廣遠石化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英德硫鐵礦執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問題的請示》(粵石化[2003]052號)收悉。經研究,現甬復如下:
一、對《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已發生工殘和患有職業病的退休職工去世后能否享受《條例》規定的因工死亡待遇問題,要根據不同情況判定:只有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規定或粵府[1992]9號文和《條例》規定,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一直領取工傷退休金的退休職工正常死亡時,才可以按有關規定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二、根據《條例》第五十一條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或已由單位辦理了長期支付待遇的職工,其工傷待遇由單位負責支付。
三、1945年以前參加革命的離休干部去世享受待遇的問題,不屬我廳職責范圍,建議請示其他有關職能部門。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