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關系軍地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勞社函〔2006〕1132號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社會保障)、財政、人事局,各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后勤部,駐粵陸、海、空軍和武警部隊政治部、后勤部: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關系軍地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 后聯字第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認真做好未就業隨軍配偶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銜接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于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關系軍地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 后聯字第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人事廳(局),各軍區政治部、聯勤部,各軍兵種政治部、后勤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政治部、院(校)務部,武警部隊政治部、后勤部: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國辦發[2003] 102號),做好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關系軍地銜接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地方和部隊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負責未就業隨軍配偶社會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建立、管理、轉移和接續工作。地方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未就業隨軍配偶社會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管理,以及社會保險待遇的落實工作。
二、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隨隊前已經參加地方基本養老保險的,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介紹信》(見附件一),按照國家關于職工跨統籌范圍轉移的有關遠見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移手續。
(一)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政策的通知》(勞社廳發 [1999] 22號)有關規定,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到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
(二)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和本人欠繳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補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后,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到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
(三)已經參加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并建立個人賬戶的,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到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
(四)凡涉及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隨隊前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確定,由地方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據本人檔案和相關原始材料負責審核認定。
(五)未就業隨軍配偶人事檔案可以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優惠政策,減半收費或免費存放在其戶籍所在地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機構或街鎮勞動保障所。
(六)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依據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及時續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妥善保管轉入的養老保險轉移憑證和個人賬戶檔案等資料。
三、未就業隨軍配偶實現就業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出具《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介紹信》,填寫《參加基 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見附件二)和《未就業隨軍配 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見附件三),按照國家關于職工跨統籌范圍轉移的有關規定,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以及原從地方轉入的養老保險轉移憑證和個人賬戶檔案等資料,一并轉到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未就業隨軍配偶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比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 [2001] 13號)的有關規定,辦理轉移和接續手續。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已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由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按規定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到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機關事業單位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暫不轉移,待國家明確有關政策規定后,由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五、未就業隨軍配偶在軍人退役安置后暫未就業的,人事檔案轉移到安置地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機構或街鎮勞動保障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移到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六、未就業隨軍配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已滿15年及以上的,由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為其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核定核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終止發放基本生活補貼;累計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由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一次性結清養老保險待遇,中止養老保險關系。
七、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在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時,應當提供完整、真實、準確、規范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個人賬戶資金實際轉移數應當與轉移憑證記錄數保持一致。
八、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隨隊前已經參加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可以轉入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轉移手續,個人不再享受地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也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規定,繼續參加隨軍隨隊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不轉入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軍隊不再為其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對個人賬戶給予補貼。未就業隨軍配偶在就業或者軍人退役隨遷后,按規定應當參加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在軍隊期間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繳費年限,可否計算為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按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九、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隨隊前參加失業保險的,應在參保地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經認定符合條件(含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尚未領取完)的,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失業保險關系和相應的失業保險費用轉遷到其配偶所在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代為發放,發放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發放基本生活補貼。應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數額按《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計算。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其失業保險關系也應轉遷到其配偶所在部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在其實現再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后,及時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關系軍地銜接工作,直接關系到部隊官兵和隨軍配偶的切身利益,各部隊政治機關、后勤(聯勤)機關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高度、從促進部隊和地方穩定的高度,切實加強領導,搞好軍地協作,嚴格執行政策,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未就業隨軍配偶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銜接,落實好未就業隨軍配偶的社會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