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
粵勞社〔2002〕246號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保局)、財政局、人事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1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省實施《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機關人員分流實施辦法>的通知》(粵機編[2000]3號)后,即2000年2月17日進入企業并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公務員和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根據其在機關(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原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
一次性補貼標準為:本人離開機關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進入機關工作以前的連續工齡不作為計算補貼的機關工作年限。
(二)1998年7月1日后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統一按職工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與企業同步,其余部分按粵機編[2000]3號文件規定由同級財政補足。1998年7月1日前已經建立的個人帳戶,與1998年7月1日后的個人帳戶合并計算。1998年7月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前的年度繳費工資按本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前上月工資計算。
(三)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調入企業的職工,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卡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和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職工進入企業工作后,退休時的過渡性養老保下按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算。
(1)1994年1月1日后調入企業的,按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前上月工資(基本工資加上國家和省規定的各項補貼,超過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算,下同)計算。
(2)1993年10月1日后至1994年1月1日前調入企業的,按照1993年10月1日前調入企業的職工,按本人調入企業后核定的工資計算。
臨界指數:臨界工資/本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上年度所在地的職工平均工資。
(2)1993年10月1日后至1994年1月1日前調入企業的職工,按下面公式計算:
(3)1993年10月1日前調入企業的職工,按照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按照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算。(平均線費指數=[臨界指數×視同繳費年限的月數(視同繳費年限轉換成月數,下同)+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后的每人繳費指數×計算每個繳費指數的繳費月數后相加之和]/(視同繳費年限的月數+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后計算繳費指數的繳費月數)
(五)職工由企業進入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后退休的,退休時將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的本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單位繳費劃入的本息上繳同級財政,由同級財政作為給予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沖入統籌基金。職工的退休待遇按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現行辦法計發。資金所在單位經費來源渠道解決。
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入企業后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后退休的,退休時將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的本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單位繳費劃入和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息全部上繳同級財政,與同級財政作為給予機關流動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及個人帳戶補差資金相抵,結余并入統籌基金。其退休時待遇按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現行辦法計發,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六)我省其他按照粵府[1994]90號文規定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解決。未執行[1994]90號文的地區,在本通知實行后,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從1994年8月逐月補繳個人繳費。
(七)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入企業后退休按本通知技發的企業養老保險待遇不得高于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退休待遇水平。
1.與機關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其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的計算,按省的現行規定處理。
2.公務員和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來自已經實行機關失業保險制度地區的,其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前后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可以合并計算;來自未實行機關失業保險制度地區的,其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前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以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