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原行業統籌單位補繳失業保險費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0〕232號
新會市社保局:
你局《關于補收我市原行業統籌單位失業保險基金的請示》 (新社保[2000]14號)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原行業統籌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應嚴格按照《關于中央、省屬、軍隊駐粵單位和移交企業失業保險補繳問題的通知》(粵社保 [2000]1號)的規定執行,即原行業統籌駐粵單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失業保險費補繳時間一律從1999年1月開始,其1998年12月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
二〇〇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