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收社會保險費用具體操作辦法的通知
粵地稅發〔1999〕294號
各市、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社會保險管理局、財政局、勞動局:
根據省政府《關于我省各級社會保險費統一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通知》(粵府[1999]71號)精神,現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范圍
我省境內所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為單位)及具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為社會保險費)均列入地方稅務機關征收范圍。
沒有單位的自由職業者申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也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二、社會保險費征收具體程序:
(一)繳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應繳費申報手續。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15日前,將次月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名稱、地址(自由職業者要列出具體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社會保險號、納稅人編碼、保險費所屆時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種類和金額等詳細資料(見附表)以書面和軟盤的形式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三)繳費單位在每月10日前主動到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并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未繳的按欠繳規定處理。
(四)地方稅務機關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收到的社會保險費分險種歸類匯總,編制《應收、實收、欠收社會保險費匯總表》(見附表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并以書面和軟盤的形式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單位及個人有關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的資料。定期將本月已進行稅務登記但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及時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統一使用地方稅務機關稅收票證 (稅收通用繳款書、稅收通用完稅證)。
(六)稅務機關在單獨的社會保險費待解戶中歸集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及利息收入。待解戶的社會保險費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待解戶除了按規定將社會保險費繳入同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外,只收不支。
(七)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比照稅費的雙限劃解制度,由稅務機關分險種填制劃解清單或匯總繳款書,及時繳入同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劃解清單(或匯總繳款書)一聯稅務機關存查,一聯交財政部門記帳,一聯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帳(附有關單位及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清單)。
(八)稅務機關按季、按比例劃分待解戶各險種利息,并分險種填制劃解清單(或匯總繳款書),將利息繳入同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稅務機關劃解利息時,將利息劃解清單(或利息匯總繳款書)并附上銀行利息通知單復印件交財政部門記帳。
(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做好社會保險費收入核算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的繳費票證或《實收社會保險費明細表》(見附表三)記錄各單位繳費和個人帳戶的繳費明細情況,建立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完整記錄和統計資料;并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收到的社會保險費分險種歸類匯總,編制分險種的《應收、實收、欠收社會保險費匯總表》(見附表三)與稅務機關核對。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的劃解清單(或匯總繳款書)分險種記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帳,并按月,與稅務機關、財政部門核對。
(十)財政部門按規定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接收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劃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含滯納金)和利息收入,并根據稅務機關的劃解清單或匯總繳款書(利息收入應單獨填開),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分險種記帳。
(十一)財政部門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社會保險費待解戶劃入的社會保險費編制《 年 月實收社會保險費納入財政專戶匯總表》(見附表四),會地方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一致,加蓋各單位印鑒確認。
(十二)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發生存款利息,財政部門按月分險種出具繳入專戶利息憑證,并附加蓋財務專用章的銀行利息通知單復印件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帳。
三、省屬單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
社會保險業務由省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屬及部隊單位,其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征收的原則。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繳費單位的詳細資料提供給省地稅局,由其將繳費單位的詳細資料分發到有關巾、縣地稅局征收,并按規定將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別人省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具體辦法另定)。
四、計會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異地轉入的處理
職工跨地區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將轉移的個人帳戶基金劃入轉入地所屬轄區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轉出地和轉入地的財政部門分別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銀行出具的劃出或劃入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轉出地和轉入地的財政部門要分別出具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出、劃入憑證,并附加蓋財務專用印章的銀行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帳。
五、社會保險調劑金的上繳
按規定上繳省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調劑金,由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同級財政部按月向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下達應上繳調劑金指標,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在接到通知后lO天內,由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直接上繳到上級財政部門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不按時上繳調劑金的,上級財政部門直接通知銀行從其財政專戶劃繳。發生上繳調劑金業務時,財政部門憑銀行的繳入或劃出的原始憑證記帳,財政部門同時要出具財政專戶劃出、劃入憑證,并附加蓋專用章的銀行繳入或劃出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帳。
六、社會保險費的追繳和處罰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發出催繳通知書。催繳期最長不超過15天,超過催繳期限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按規定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逾期仍不執行者,由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實行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前,繳費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欠費單位詳細資料送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收。對確實有能力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確實有困難而無能力繳納什會保險費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要把繳費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納入勞動保障年中范圍,并及時將繳費情況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用人單位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罰時,有關地方稅務機關應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并予以配合。
八、各市可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廣東省勞動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