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規定》的通知
粵勞社〔2005〕111號
各市、縣(區)勞動保障局(勞動局、社保局):
現將《廣東省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的監督,提高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守法自律意識,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以下簡稱社會公布),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將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重大違法單位)及其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的一項制度。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級管轄的用人單位中,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或影響較大的,可以向社會公布:
(三) 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30人以上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應制定具體標準,并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社會公布的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全稱、地址、登記注冊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違法事實簡要情況等。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擬公布的重大違法單位及其違法行為,必須認真核查,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實施社會公布,并對公布內容的準確性負責。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通過本級勞動保障公共網站、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和新聞媒體等方式,實施社會公布,并將有關情況告知工商、建設、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七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重大違法單位及其違法行為,可隨時發現隨時向社會公布。公布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對公布期滿仍未糾正違法行為或拒絕履行勞動保障行政處理(罰)決定的,可繼續予以公布,直至其糾正為止。
第八條縣級和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向社會公布本級管轄的重大違法單位及其違法行為的同時,應將公布內容報送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在本級范圍內,向社會公布重大違法單位行為。
第九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重大違法單位及其違法行為應依法嚴肅查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不得偏袒、拖延、隱瞞。
第十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社會公布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嚴格按照本規定的范圍、內容、時限和要求,對重大違法單位及其違法行為實施社會公布。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社會公布情況的監督指導,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