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勞動仲裁當庭裁決案件辦法》的通知
粵勞仲〔2003〕3號
各市、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現將《勞動仲裁當庭裁決案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勞動仲裁當庭裁決案件辦法
第一條為了依法及時、高效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增強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含派出庭、中心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案情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在調解不成時可以當庭裁決。
(一) 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只是給付時問和金額有爭議的勞動報酬案件;
(二) 雙方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實不存在爭議,只是對經濟補償金額及給付時間有爭議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案件;
(四) 勞動關系清楚,未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社會保險爭議案件;
第五條當庭裁決案件必須查明事實,并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適用依據。
第六條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當庭裁決結果必須是合議庭的一致意見或大多數合議庭成員的一致意見。
(二) 重大、復雜的疑難案件,和需要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或要向上級仲裁委員會請示答復的案件:
(三) 新類型爭議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適用依據的案件;
第八條實行當庭裁決的案件,仲裁庭能就全案作出裁決的,應當庭全案裁決。不能全案作出裁決的,可就已經查明的事實、責任明確的部分進行先行或部分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