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勞動仲裁庭設置規范》的通知
粵勞仲〔2003〕l號
各市、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根據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在全省實施仲裁庭達標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仲[2002]4號)規定,在2004年底以前全省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必須實現仲裁庭達標。為維護勞動仲裁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我們制訂了《勞動仲裁庭設置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勞動仲裁庭設置規范
一、仲裁庭。勞動仲裁庭是勞動仲裁機構依照規定的仲裁程序開庭審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定場所。勞動仲裁機構專門用于開庭審理案件的建筑稱“仲裁庭”。有多個仲裁庭的應冠以序數,如第一仲裁庭、第二仲裁庭等。
仲裁庭應體現嚴肅、莊重氣氛,以深色系為主體色調,整體布局應統一、協調、和諧。
二、仲裁庭面積。地級以上市的仲裁庭面積50至80平方米以上;縣級市(縣、區)的而積30至60平方米以上;鄉鎮派出庭、中心庭面積30至40平方米以上;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置100—200平方米的大型仲裁庭。
三、仲裁庭設置。仲裁庭由仲裁席、旁聽席組成,以仲裁席為主。仲裁庭按下列規定設置:
(一) 仲裁席正中前方設置仲裁臺,仲裁臺的面積應滿足仲裁活動的需要。高度為20至30厘米。仲裁臺上設置仲裁桌、仲裁椅.為仲裁員席位。首席仲裁員的座位在仲裁徽下正中處,仲裁員分坐兩邊。
(二) 書記員座位可設置在仲裁臺前正中處,背靠仲裁臺,面向仲裁旁聽區(見附圖一);也可設置在仲裁臺右方,同仲裁員席并列(見附圖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置雙書記員座位,將書記員的座位設置在仲裁臺前面正中處,同仲裁臺成90。角,緊靠仲裁臺,雙書記員相對而坐(見附圖三)。書記員座位設置在仲裁臺前的應比仲裁員座位低20至30厘米。
(三) 證人、鑒定人位置可設在仲裁臺正前方(見附圖一);也可設在仲裁臺左前方,同仲裁臺成45。一90。角(見附圖二)。
(四) 申、被訴人及代理人座位設在仲裁臺前方,可分兩側相對而坐,右邊為q I訴及代理人座位,左邊為被訴及代理人座位,兩者之間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見附圖一);也可雙方當事人平行而坐,面向仲裁臺,右邊為申訴及代理人座位,左邊為被訴及代理人座位,兩者之間相隔不少于50厘米(見附圖二)。
四、仲裁桌椅。仲裁桌、椅的造型應莊重、大方,顏色用深色系,仲裁桌、椅及仲裁庭內的總體色調要力求嚴肅、莊重、和諧。
(一) 仲裁桌視仲裁庭的大小和具體情況而定。參考數據為長300至500厘米,高60至80厘米,寬70厘米,面向當事人桌沿有遮板,遮板高15厘米。仲裁椅高38至42厘米,首席仲裁員椅背高65至75厘米,并應略高于其他仲裁員椅背。
五、仲裁徽。勞動仲裁徽懸掛在仲裁臺背后上方正中處,不設文字。
六、旁聽席。旁聽席座椅可以擺放設置,也可以固定設置;大型仲裁庭和有條件的地方,仲裁席與旁聽席應用木板隔開,隔板高60至80厘米。旁聽席墻壁上應懸掛仲裁庭審紀律牌。
七、專用通道。大型仲裁庭應設置仲裁員專用通道,為當事人設置專用進出門。
八、專用設備。仲裁庭應配備專用電腦、打印機和擴音設備;有條件的地區要配備錄音錄像設備、多媒體投影設備、電視電話互聯網接口設備等。
附圖1、2、3(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