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因補繳社會保險發生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2)57號
肇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梁勇、周志雄等28人勞動爭議案有關問題的請示》(肇勞社函[2001]5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工資中代扣繳”的規定,社會保險是強制性保險,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費繳納方式實行由單位代扣代繳。據此,由于用人單位的責任導致勞動者未能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勞動仲裁可不按時效的限制,予以支持。對于勞動者個人原因造成未能參加社會保險而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勞動仲裁對時效內的應以支持,超過時效部分則不予支持。
二〇〇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注:本篇法規已被《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廢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規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2014年11月3日發布;2014年11月3日實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