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轉制職工培訓人員待遇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5〕872號
東莞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職工培訓專職教師有關待遇問題的請示》(東莞[2005]20號)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培訓規定》(勞部發[1996]370號)第二十條并未對企業職工培訓專職教師、管理人員的退休待遇做出規定,此類人員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應按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一規定發放基本養老金。
此復。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