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界定失業人員是否重新就業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0〕60號
東莞市社會保險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界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否重新就業問題的請示》(東社保函[1999]5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已重新就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或興辦經濟實體的;
2、與新用人單位簽定了勞動合同的;
3、在社會上連續從事有收入的各類工作達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