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粵地稅函〔2002〕629號
珠海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請示》(珠地稅函[2002]19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精神,考慮到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雖然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數額較大,但被解聘人員可能在短期內沒有固定工作,因而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一定的照顧。而你局反映企業每年與員工簽訂一次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年終解除勞動合同時,對員工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勞動補償金,對于考核合格的多數員工,在下一年又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繼續使用。這種每年合同期滿取得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勞動補償金,不具有“一次性”補償金的特點,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精神。因此,省局同意你局提出的處理意見:該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后,又重新簽訂新勞動合同繼續聘用的員工,其每年合同期滿取得的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勞動補償金,應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合同期滿,企業不再聘用的人員,按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