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實施意見
粵勞綜(1997)303號
廣州、深圳市,各地級市勞動局,省直、中央、部隊駐穗有關單位:
現將我廳制訂的《廣東省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和勞動部頒發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一并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勞動廳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廣東省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實施意見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以下簡稱《規定》),規范企業裁員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逐步建立企業減人增效機制,現結合我省實際,對企業經濟性裁員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經濟性裁員,是指企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時,依法與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經濟性裁員,既要體現企業用人自主權,又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二、企業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員的,可以裁員。
三、企業確需裁員,應按《規定》第四條的程序,提出裁員方案,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后,將其裁員方案及生產經營等有關情況先報企業主管部門,由其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后再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可直接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省直、中央、部隊駐穗企業向省勞動廳報告。
企業裁員方案要認真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凡未征求勞動行政部門意見而進行經濟性裁員的,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予以制止和糾正。
四、除《規定》第五條所列人員不得裁減外,下列人員非本人自愿,企業一般不應裁減,必須裁減的,須征得地級市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的同意:
五、企業裁員時,應將年度用工(含使用外來工)計劃如實向當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并應先裁減生產經營不需要的人員、外來工和合同即將到期的職工。
六、企業裁減人員,應將被裁減人員花名冊,連同檔案及有關材料,送達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經勞動行政部門核準登記后,向被裁減人員發放《失業證》,憑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八、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推薦被裁減人員再就業,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要積極組織被裁減人員進行轉業訓練,并給予減費或免費的照顧。
九、被裁人員的經濟補償標準和辦法,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1994〕481號)和省政府《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粵府〔1995〕22號)及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企業從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需新招人員的,須按規定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新招人員計劃,經核準后,到當地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招聘登記,并優先錄用被本企業裁減的人員。凡未按規定招用的人員,勞動行政部門不予辦理錄用手續。
十一、在6個月內被原企業錄用的被裁減人員,其所領取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扣除1年工齡的經濟補償費后,余額退還企業。
十二、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的裁員行為要加強檢查監督。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應依法制止和糾正,對拒不改正的企業應給予批評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