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是否有權作出強制企業支付工傷職工醫療費用的決定的答復
(1998年2月15日 [1997]法行字第29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晉法行字第6號《關于如何理解和執行〈勞動法〉第五十七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意見,即: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行政部門無權作出強制企業支付工傷職工醫療費用的決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