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關于重新發布《關于執行<深圳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決定
深人發〔2002〕43號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組織修訂和重新發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辦[2001]98號)的要求,我局對我局以及歸口管理的深圳市職稱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行政事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注(注:原規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深圳市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本次重新發布均已改為深圳市職稱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行政事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深圳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深圳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辦公室等有關機構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編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需要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術性修改?,F決定將《關于印發深圳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考核登記辦法的通知》等79件規范性文件重新發布。我局以及有關機構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編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發布的,今后不再執行。
深圳市人事局關于執行《深圳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和管理人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4年8月5日深人發[1994]21號)
各區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門及市屬事業單位人事部門:
根據市政府頒發的《關于印發深圳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的通知》(深府[1994]141號,以下簡稱《辦法》)精神,做好我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辭職辭退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法》不適用于列入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范圍的事業單位。
二、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原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于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僑政會字[1983]第007號)精神,凡屬歸僑、僑眷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出國、出境定居的,應辦理離職手續;其余人員出國、出境定居的應辦理辭職手續。
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辭職辭退,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正副局級的管理人員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正副處級的管理人員分別按管理權限報各區的人民政府和市人事部門審批;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報市人事部門審批;其余人員由各部門審批,并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四、對擅自離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按自動離職處理,并按人事管理權限辦理除名手續。
五、《辦法》第四章第十八條,辭去現職一年之后,未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外商投資企業所錄用或接收的人員,其國家干部身份不再保留,并由市、區人才服務中心辦理其辭去公職手續。
六、辭職人員的工齡計算按照《辦法》第四章第十九條執行。
七、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干部和工勤人員的辭職辭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各單位審批,其辭職辭退后的待遇參照《辦法》執行,人事檔案的移交、管理及善后問題按市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