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關于重新發布《關于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刑事處罰后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的決定
深人發〔2002〕43號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組織修訂和重新發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辦[2001]98號)的要求,我局對我局以及歸口管理的深圳市職稱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行政事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注(注:原規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深圳市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本次重新發布均已改為深圳市職稱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行政事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深圳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深圳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辦公室等有關機構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編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需要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術性修改。現決定將《關于印發深圳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考核登記辦法的通知》等79件規范性文件重新發布。我局以及有關機構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編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發布的,今后不再執行。
深圳市人事局關于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刑事處罰后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深人發[1996]53號)
各區人事局,市屬各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處罰后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粵人薪[1996]1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或刑事處罰后的工資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的人員,收審期間,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生活費。被審查人員經審查后,不構成刑事犯罪以及不給予任何行政處分的,可以補發工資(指基本工資,下同);追究刑事責任或免予起訴、給予紀律處分的,不補發工資。
二、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人員在拘押期間不發給工資。經審查后,本人確有違法行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教育釋放的,不補發工資;確屬完全拘留錯的,可補發拘押期間的工資。
三、被羈押的人員,羈押期間停發工資。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并未受到勞動教養、治安處罰或行政紀律處分的,全額補發其羈押期間的工資。除此之外,其羈押期間的工資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人員,緩刑期間安排了臨時工作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50%發給生活費。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有悔改、表現好的,期滿分配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任職務(崗位)的起點檔次執行。
五、判處拘役的人員,拘役期間停發工資。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收回的,重新確定職務(崗位),其工資待遇按新任職務起點檔次執行。
六、處以勞動教養的人員,仍保留公職的,在勞動教養期間,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50%的比例計發生活費。勞動教養人員期滿后收回分配正式工作的,重新確定職務(崗位),其工資待遇按新任職務起點檔次執行。
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嫖娼、吸毒等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其有關待遇參照第六條規定處理。
八、工作人員受刑事處罰,發給生活費的,在處罰期間,獎金、職務(崗位)性津貼、補貼均停止發放,物價補貼照發。
九、本通知從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